2019年08月號 生活情報
還敢酒後駕車嗎? 簡介「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遠東新世紀法制室 / 姚清欣
近年來,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傷之新聞層出不窮,為了遏止酒駕,立法院在2019年3月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期「法律網」詳細解說此次修法重點,呼籲大家務必「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一、汽、機車行政罰分流處理,並提高行政罰鍰及延長吊扣駕照期間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第3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5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9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立法者考量不同交通工具之危險性,針對酒後駕駛汽車及機車初犯者,分別科處罰鍰,明定初犯之汽車駕駛罰30,000~120,000元、機車駕駛罰15,000~90,000元,若再犯則汽車駕駛提高罰鍰至120,000元,機車駕駛罰至90,000元,若第三次酒駕被抓,則分別再加罰90,000元。修法內容與現行法相比,除了罰鍰額度明顯提高之外,因酒後駕車而被吊扣駕照之期間亦予以延長。
二、汽機車所有人及同車乘客之連坐責任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第8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二)立法者在此次修法課予汽機車所有人在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酒後駕車情事時,負有禁止其駕車的義務,否則將受相應之行政處罰。至於與酒後駕車之汽機車駕駛人同車的年滿18歲乘客,亦同時被課予提醒汽機車駕駛人禁止酒後駕車之義務,否則亦將被課處罰鍰。
三、酒後駕車致人死傷得將車輛沒入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項、第4項、第5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沒入該車輛。」
(二)立法者考量酒後駕車行為嚴重危害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甚鉅,特別在此次修法放寬沒入車輛之規定,以示警惕。
四、強制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規定:「汽車駕駛人經依第67條第5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第1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二)酒後駕車者於吊銷駕駛執照後,若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可再申請考領駕駛執照,惟再考領駕駛執照後,須依本條規定於所駕駛之車輛加裝「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即所謂「酒精鎖」,避免酒後駕車情事再次發生。
五、慢車駕駛人酒駕亦應受罰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2,400元罰鍰。」所謂「慢車」,依同條例第69條規定,係指「自行車」(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三輪以上之慢車」(含人力行駛車輛、獸力行駛車輛)。
(二)民眾酒後騎乘自行車之罰鍰金額,由現行300元~600元,提高為600元~1,200元,若拒絕酒測,則可處罰鍰2,400元。
六、結語
立法者對於酒後駕車之行為,擬以加重罰鍰及延長吊扣駕照期間等方式遏止,同時擬針對刑法有關酒後駕車之行為修法,以期透過刑事處罰與行政罰鍰之手段,杜絕酒駕憾事,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