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號 樂活職人
銀票傳奇
遠紡工業(上海) / 朱紅
時光回溯到2007年10月底,外匯儲備第一的中國人民銀行不著痕跡的關上了次月新增貸款發放的水龍頭,給隔天開門等著資金買菜下鍋的普羅企業們來個措手不及,軍容大亂。原本以銀行借款或銀行承兌匯票(以下簡稱「銀票」,詳「金融辭典1」)貼現融資,支付現金採購原物料的交易模式,立即面臨資金乾涸的窘境,遠東集團在大陸的PTA(精對苯二甲酸)領頭羊──亞東石化也身陷風暴之中。
亞東石化100%內銷於大陸,當時收入以人民幣銀票為大宗,自下游客戶收進的小票張數(面額低於100萬者)繁多,動輒一、兩百張,面對資金斷源的緊急情況,我們非但沒有技窮,反而發揮「置之死地而後生」的迎戰方法──小票換大票。在獲得供應商同意現金改收銀票的前提下,我們先集合量大又零散,且到期日較短的小票,質押給銀行,再請銀行開立乾淨清爽,到期日為6個月的千萬大票一張,由公司採購經理攜票至山東青島,親手交付供應商,以取得寶貴的原料供給。根據採購經理轉述,他在青島流亭國際機場碰到同是去當地支付貨款的同業,他們所帶的銀票數量整整有一個旅行袋之多!此役讓企業功力高低立現,也為亞東石化在供應商心中打下扎實的名聲,我們自認可以獲得最佳美技獎!
有正常的貿易背景,才有銀票的產生,因此,不是任何人都有資格擁有它的。讓我們先簡明定義一下──買方(銀票出票人,詳「金融辭典2」)憑正式合約(合約中需註明採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及發票,可以向承兌銀行(即開票行,也是付款行)申請開立銀票,作為支付賣方的工具。在買方信用欠佳或信用不明的情況下,收取由銀行承兌保證付款的銀票,應該是最具保障的方式。由於銀票的使用在大陸十分普遍,每天不知有多少張銀票以快遞的方式,在天上飛、地上跑,遺失的風險也容易為大家所忽略。事實上,銀票一旦遺失,需要透過繁複的法律程序,曠日費時才能獲得價款的償付,如果金額巨大,極可能造成周轉危機;萬一為人所盜用,那千絲萬縷,更是糾纏不清,所以由公司專人親送方為上策。
當市場資金寬鬆時,企業以現金支付的意願高,也因此可以取得一定的現金折扣,或是以單張面額大、到期日較短的銀票支付,如:2008下半年、2009全年及2010年第1~3季;但若遇到資金緊縮期,如:2007下半年、2008上半年及2010年第4季至今,由於現金收入急速萎縮,所收入的銀票開始出現量多面額小、小型開票行增多(城市商業銀行及信合社等)、到期日延長,以及背書次數增多的情形。同時,資金市場上票據貼現利率飆高,甚至超過借款利率,讓持有這些種類銀票的企業融資吃緊,或是變現成本墊高。
金融在大陸屬於新興市場,面對全球經濟的衝擊,調控上常出現過或不及的結果,擔心「一抓就死,一放就亂」。身處反覆的政策之中,企業真是左支右絀,要想安度危機,唯有練就十八般武藝才能過關。既然收受的銀票繁多,對於銀票的檢查就必須具備獨到的功夫與經驗。在沒有背書前,銀票的要素全部集中在正面(銀票要素,詳金融辭典3),缺一不可,否則即為無效票;若是不留意收了進來,要溯源請求以現金支付,將備受刁難與拖延,絕對是一件苦差事。
銀票之所以這麽受企業青睞而廣泛使用,除了有銀行信用介入之外,主要還是得利於它的便利與優良的流通性。銀票流通靠的是背書轉讓,背書(金融辭典4)顧名思義是在票據背面,用有效的印鑒或簽字,完成轉讓的實質動作。背書人以背書轉讓銀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銀票承兌及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此外,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意即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序前後銜接,我們曾經碰過的典型案例是,銀票要背書轉讓予「XX有限公司」時,財務人員誤寫成「XX股份有限公司」,而且背書人蓋印鑒時,由於油墨太多,印鑒章蓋得不清晰。經諮詢銀行後,依據《票據法》第三十一條,以背書轉讓的銀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銀票,則需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所以上述個案,只要出具情況說明,證明匯票的連續性即可。
近年來,以銀票作為支付結算的工具,對於加速資金周轉和商品流通,促進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受到銀行和企業共同青睞。但是,隨著銀票的廣泛應用,隨之而來的票據風險越多,企業在收取銀票時也應更加謹慎,以避免發生票據糾紛,影響資金運作。
※2:銀票出票人的條件:(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及其他組織;(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銷售合同及增值稅發票;(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係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3:大陸票據法規定,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及商業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方屬有效匯票:(一)表明「匯票」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收款人名稱;(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簽章。當然,上述各項在填寫時還有許多細節,我們將另闢篇幅詳論。
※4: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被背書人名稱;(二)背書人簽章。未記載上述事項則背書無效。此外,背書時應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則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且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若附有條件,其所附條件不具票據上的效力。將匯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均屬背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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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樣票
亞東石化100%內銷於大陸,當時收入以人民幣銀票為大宗,自下游客戶收進的小票張數(面額低於100萬者)繁多,動輒一、兩百張,面對資金斷源的緊急情況,我們非但沒有技窮,反而發揮「置之死地而後生」的迎戰方法──小票換大票。在獲得供應商同意現金改收銀票的前提下,我們先集合量大又零散,且到期日較短的小票,質押給銀行,再請銀行開立乾淨清爽,到期日為6個月的千萬大票一張,由公司採購經理攜票至山東青島,親手交付供應商,以取得寶貴的原料供給。根據採購經理轉述,他在青島流亭國際機場碰到同是去當地支付貨款的同業,他們所帶的銀票數量整整有一個旅行袋之多!此役讓企業功力高低立現,也為亞東石化在供應商心中打下扎實的名聲,我們自認可以獲得最佳美技獎!
有正常的貿易背景,才有銀票的產生,因此,不是任何人都有資格擁有它的。讓我們先簡明定義一下──買方(銀票出票人,詳「金融辭典2」)憑正式合約(合約中需註明採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及發票,可以向承兌銀行(即開票行,也是付款行)申請開立銀票,作為支付賣方的工具。在買方信用欠佳或信用不明的情況下,收取由銀行承兌保證付款的銀票,應該是最具保障的方式。由於銀票的使用在大陸十分普遍,每天不知有多少張銀票以快遞的方式,在天上飛、地上跑,遺失的風險也容易為大家所忽略。事實上,銀票一旦遺失,需要透過繁複的法律程序,曠日費時才能獲得價款的償付,如果金額巨大,極可能造成周轉危機;萬一為人所盜用,那千絲萬縷,更是糾纏不清,所以由公司專人親送方為上策。
當市場資金寬鬆時,企業以現金支付的意願高,也因此可以取得一定的現金折扣,或是以單張面額大、到期日較短的銀票支付,如:2008下半年、2009全年及2010年第1~3季;但若遇到資金緊縮期,如:2007下半年、2008上半年及2010年第4季至今,由於現金收入急速萎縮,所收入的銀票開始出現量多面額小、小型開票行增多(城市商業銀行及信合社等)、到期日延長,以及背書次數增多的情形。同時,資金市場上票據貼現利率飆高,甚至超過借款利率,讓持有這些種類銀票的企業融資吃緊,或是變現成本墊高。
金融在大陸屬於新興市場,面對全球經濟的衝擊,調控上常出現過或不及的結果,擔心「一抓就死,一放就亂」。身處反覆的政策之中,企業真是左支右絀,要想安度危機,唯有練就十八般武藝才能過關。既然收受的銀票繁多,對於銀票的檢查就必須具備獨到的功夫與經驗。在沒有背書前,銀票的要素全部集中在正面(銀票要素,詳金融辭典3),缺一不可,否則即為無效票;若是不留意收了進來,要溯源請求以現金支付,將備受刁難與拖延,絕對是一件苦差事。
銀票之所以這麽受企業青睞而廣泛使用,除了有銀行信用介入之外,主要還是得利於它的便利與優良的流通性。銀票流通靠的是背書轉讓,背書(金融辭典4)顧名思義是在票據背面,用有效的印鑒或簽字,完成轉讓的實質動作。背書人以背書轉讓銀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銀票承兌及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此外,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意即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序前後銜接,我們曾經碰過的典型案例是,銀票要背書轉讓予「XX有限公司」時,財務人員誤寫成「XX股份有限公司」,而且背書人蓋印鑒時,由於油墨太多,印鑒章蓋得不清晰。經諮詢銀行後,依據《票據法》第三十一條,以背書轉讓的銀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銀票,則需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所以上述個案,只要出具情況說明,證明匯票的連續性即可。
近年來,以銀票作為支付結算的工具,對於加速資金周轉和商品流通,促進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受到銀行和企業共同青睞。但是,隨著銀票的廣泛應用,隨之而來的票據風險越多,企業在收取銀票時也應更加謹慎,以避免發生票據糾紛,影響資金運作。
【金融辭典】
※1:「銀行承兌匯票」是由開立有存款帳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出票人資信後同意承兌,並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另外,由實力雄厚、信譽卓著的企業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則稱為「商業承兌匯票」。以目前來說,前者使用量遠超過後者。※2:銀票出票人的條件:(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及其他組織;(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銷售合同及增值稅發票;(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係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3:大陸票據法規定,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及商業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方屬有效匯票:(一)表明「匯票」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收款人名稱;(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簽章。當然,上述各項在填寫時還有許多細節,我們將另闢篇幅詳論。
※4: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被背書人名稱;(二)背書人簽章。未記載上述事項則背書無效。此外,背書時應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則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且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若附有條件,其所附條件不具票據上的效力。將匯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均屬背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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