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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號 乐活职人

银票传奇

远纺工业(上海) / 朱红
  时光回溯到2007年10月底,外汇储备第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不着痕迹的关上了次月新增贷款发放的水龙头,给隔天开门等着资金买菜下锅的普罗企业们来个措手不及,军容大乱。原本以银行借款或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详「金融辞典1」)贴现融资,支付现金采购原物料的交易模式,立即面临资金乾涸的窘境,远东集团在大陆的PTA(精对苯二甲酸)领头羊──亚东石化也身陷风暴之中。 
 

银行承兑汇票样票


  亚东石化100%内销於大陆,当时收入以人民币银票为大宗,自下游客户收进的小票张数(面额低於100万者)繁多,动辄一、两百张,面对资金断源的紧急情况,我们非但没有技穷,反而发挥「置之死地而後生」的迎战方法──小票换大票。在获得供应商同意现金改收银票的前提下,我们先集合量大又零散,且到期日较短的小票,质押给银行,再请银行开立乾净清爽,到期日为6个月的千万大票一张,由公司采购经理携票至山东青岛,亲手交付供应商,以取得宝贵的原料供给。根据采购经理转述,他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碰到同是去当地支付货款的同业,他们所带的银票数量整整有一个旅行袋之多!此役让企业功力高低立现,也为亚东石化在供应商心中打下扎实的名声,我们自认可以获得最佳美技奖!

  有正常的贸易背景,才有银票的产生,因此,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拥有它的。让我们先简明定义一下──买方(银票出票人,详「金融辞典2」)凭正式合约(合约中需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及发票,可以向承兑银行(即开票行,也是付款行)申请开立银票,作为支付卖方的工具。在买方信用欠佳或信用不明的情况下,收取由银行承兑保证付款的银票,应该是最具保障的方式。由於银票的使用在大陆十分普遍,每天不知有多少张银票以快递的方式,在天上飞、地上跑,遗失的风险也容易为大家所忽略。事实上,银票一旦遗失,需要透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旷日费时才能获得价款的偿付,如果金额巨大,极可能造成周转危机;万一为人所盗用,那千丝万缕,更是纠缠不清,所以由公司专人亲送方为上策。

  当市场资金宽松时,企业以现金支付的意愿高,也因此可以取得一定的现金折扣,或是以单张面额大、到期日较短的银票支付,如:2008下半年、2009全年及2010年第1~3季;但若遇到资金紧缩期,如:2007下半年、2008上半年及2010年第4季至今,由於现金收入急速萎缩,所收入的银票开始出现量多面额小、小型开票行增多(城市商业银行及信合社等)、到期日延长,以及背书次数增多的情形。同时,资金市场上票据贴现利率飙高,甚至超过借款利率,让持有这些种类银票的企业融资吃紧,或是变现成本垫高。

  金融在大陆属於新兴市场,面对全球经济的冲击,调控上常出现过或不及的结果,担心「一抓就死,一放就乱」。身处反覆的政策之中,企业真是左支右绌,要想安度危机,唯有练就十八般武艺才能过关。既然收受的银票繁多,对於银票的检查就必须具备独到的功夫与经验。在没有背书前,银票的要素全部集中在正面(银票要素,详金融辞典3),缺一不可,否则即为无效票;若是不留意收了进来,要溯源请求以现金支付,将备受刁难与拖延,绝对是一件苦差事。

  银票之所以这麽受企业青睐而广泛使用,除了有银行信用介入之外,主要还是得利於它的便利与优良的流通性。银票流通靠的是背书转让,背书(金融辞典4)顾名思义是在票据背面,用有效的印鉴或签字,完成转让的实质动作。背书人以背书转让银票後,即承担保证其後手所持银票承兑及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此外,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意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序前後衔接,我们曾经碰过的典型案例是,银票要背书转让予「XX有限公司」时,财务人员误写成「XX股份有限公司」,而且背书人盖印鉴时,由於油墨太多,印鉴章盖得不清晰。经谘询银行後,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银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银票,则需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所以上述个案,只要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汇票的连续性即可。

  近年来,以银票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对於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受到银行和企业共同青睐。但是,随着银票的广泛应用,随之而来的票据风险越多,企业在收取银票时也应更加谨慎,以避免发生票据纠纷,影响资金运作。

【金融辞典】

※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开立有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出票人资信後同意承兑,并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另外,由实力雄厚、信誉卓着的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则称为「商业承兑汇票」。以目前来说,前者使用量远超过後者。

※2:银票出票人的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销售合同及增值税发票;(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3:大陆票据法规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方属有效汇票:(一)表明「汇票」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当然,上述各项在填写时还有许多细节,我们将另辟篇幅详论。

※4: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被背书人名称;(二)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则背书无效。此外,背书时应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且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若附有条件,其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均属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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