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7月號 生活情报
谈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
/ 远纺人资处.陈文山
本法主要规范事业单位大量解雇时应遵守之规范与程序、保障劳工资讯权之获得、建立双方沟通管道,及预警制度之建立,防范争议於未然。本文拟就相关重要规定,如下说明。
依该法第二条规定,「大量解雇」系指事业单位有劳基法第11条所列雇主需预告终止劳动契约之各款情形、或因并购、改组而解雇劳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未满三十人者,於
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者,
於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三分之一或单日逾
五十人;其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未满二百人者,於
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三分之一或单日逾二
十人。
三、同一事业单位雇用劳工人数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内
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五分之一。
为使被大量解雇的劳工能及早取得相关讯息,事业单位需制订解雇计画书,并於解雇日起前六十天,通知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或人员。
如事业单位未於期限前将解雇计画书通知主管机关或相关人员,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为使相关问题妥善解决,该法规定事业单位於提出解雇书十天内,劳、雇双方需进协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主管机关召集双方组成协商委员会,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适时提出方案。而如果劳资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并不影响雇主的合法解雇权。若事业单位拒绝协商,则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为预防事业单位无预警大量解雇劳工而损害劳工权益,故规定相关单位或人员,於事业单位面临财务危机并出现下列指标时,能向主管机关通报。
一、雇用劳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下者,积欠劳工工资达二个月;
雇用劳工人数逾二百人者,积欠劳工工资达一个月。
二、积欠劳工保险保险费、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或全民健康保险
保险费达二个月,且金额分别在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
三、全部或主要之营业部分停工。
四、决议并购。
五、最近二年曾发生重大劳资争议。
此外,为保障劳工相关退休金、资遣费或工资能获得清偿,对於未能给付金额达到下标准的企业,中央主管机关得禁止其董事长或实际负责人出国。
一、雇用劳工人数在十人以上未满三十人者,积欠全体被解雇
劳工之总金额达新台币三百万元。
二、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未满一百人者,积欠全体被解
雇劳工之总金额达新台币五百万元。
三、雇用劳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未满二百人者,积欠全体被解
雇劳工之总金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
四、雇用劳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积欠全体被解雇劳工之总金
额达新台币二千万元。
该法主要目的在防止雇主不当关厂歇业以保障劳工权益,然而对於企业因经营需要而采取策略性的组织调整,却可能造成其他负面效应。此外,解雇後的就业训练系统,政府是否已然建立,凡此种种仍有待检讨。而最重要也是最有待改进的退休金提拨制度的落实,才是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落实保护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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