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7月號 生活情報
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遠紡人資處.陳文山
本法主要規範事業單位大量解僱時應遵守之規範與程序、保障勞工資訊權之獲得、建立雙方溝通管道,及預警制度之建立,防範爭議於未然。本文擬就相關重要規定,如下說明。
依該法第二條規定,「大量解僱」係指事業單位有勞基法第11條所列雇主需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各款情形、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
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
五十人;其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
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
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
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為使被大量解僱的勞工能及早取得相關訊息,事業單位需制訂解僱計畫書,並於解僱日起前六十天,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如事業單位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或相關人員,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使相關問題妥善解決,該法規定事業單位於提出解僱書十天內,勞、僱雙方需進協行協商,協商不成則由主管機關召集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相關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方案。而如果勞資雙方協商仍無法達成協議,並不影響雇主的合法解僱權。若事業單位拒絕協商,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預防事業單位無預警大量解僱勞工而損害勞工權益,故規定相關單位或人員,於事業單位面臨財務危機並出現下列指標時,能向主管機關通報。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
僱用勞工人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或全民健康保險
保險費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四、決議併購。
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此外,為保障勞工相關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能獲得清償,對於未能給付金額達到下標準的企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董事長或實際負責人出國。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
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
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
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
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
該法主要目的在防止雇主不當關廠歇業以保障勞工權益,然而對於企業因經營需要而採取策略性的組織調整,卻可能造成其他負面效應。此外,解僱後的就業訓練系統,政府是否已然建立,凡此種種仍有待檢討。而最重要也是最有待改進的退休金提撥制度的落實,才是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落實保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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