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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號 生活情报

认识家事事件法 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

远东新世纪 / 陈远铨
案例简介
  大雄与静宜结婚十年,育有一子──小新,现年九岁。近年来大雄因沉溺赌博,除未分担家用外,常向静宜需索金钱;倘若静宜没钱可以满足大雄,大雄即以不堪入耳之言语辱骂静宜,甚至作势殴打静宜,虽经小新拦阻,但静宜仍有数次遭大雄殴伤。为此,静宜提起离婚诉讼、争取小新的亲权行使及负担,并要求大雄平均负担小新扶养费用,而大雄则请求法院驳回静宜之离婚诉讼及其他主张。大雄与静宜於诉讼中,均要求小新出庭说明平时所见大雄与静宜的相处情形。小新不知道在法院时要说些什麽,也担心自己所说的话会害大雄与静宜离婚,更烦恼法官如果判决离婚後,他应该跟谁住,若是不喜欢,自己可以表示意见吗?

【家事事件法解析】
一、  家事事件法之立法与施行
  有关婚姻、亲属关系、继承等涉及家庭事务之处理,原本分别规定於民事诉讼法之人事诉讼程序与非讼事件法之家事非讼程序,但为了统合处理同一家庭相关家事事件,并妥适有效地保护家庭纷争中,未成年子女及弱势者之利益,因此於2012年1月11日制定公布家事事件法全文,并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  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相关制度
  为落实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家事事件法定有下列相关规定:
1.  指派社工人员陪同
  考量未成年人如有适当人员在场陪同,较能缓和其心理压力而表达其真正的意思,因此家事事件法第11条规定,未成年人表达意愿或陈述意见时,如有必要,法院应通知主管机关指派社会工作人员陪同在场,并得陈述意见。此外,法院得以隔离讯问之方式,并提供友善环境、采取适当及必要措施,保护意见陈述者及陪同人员之隐私及安全。此外,依家事事件法第106条规定,法院为审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询主管机关或社福机构之意见,请其进行访视或调查,并提出报告及建议;必要时,得通知主管机关或社福机构之相关人员到庭陈述意见。

2.  选任程序监理人进行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第14条第2项规定,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就有关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考量未成年子女之年龄、教育、心理及精神状态,多半无法面对复杂的家事事件处理程序,或是与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之可能性,故家事事件法第15、16条规定,法院得依利害关系人或依职权为其选任程序监理人,该程序监理人有为受监理人之利益为一切程序行为之权,并得独立上诉、抗告或为其他声明不服。此外,依家事事件法第109条规定,就有关未成年子女亲权之行使或负担事件,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之声请为其选任程序监理人。

3.  儿童及少年心理专业人士协助
  依家事事件法第108条规定,关於酌定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亲权之行使或负担,法院得请儿童及少年心理专业人士,协助未成年子女表达意愿及陈述意见。

三、  案例说明
  综上所述,於法院审理小新的亲权行使及负担事件时,为了避免在大雄与静宜之间选边站的困扰,小新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09条规定,声请法院选任程序监理人,以妥适表达意愿及陈述意见。此外,法院也可指派社工人员陪同小新在场,或请儿童及少年心理专业人士协助小新表达意愿及陈述意见。
(资料来源:远东新世纪法制室电子法令通报10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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