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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號 生活情报

劳工休假学问多 解析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的差异

远东新世纪 / 陈冠豪

  近来在台湾朝野间沸沸扬扬的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修正案,双方的争执点,在於在野党及劳工团体强烈反对执政党推动的一例一休制度,而在执政党召委技术性回避下,行政院版劳基法修正案并未能在本次立法院会期顺利修正通过。究竟一例一休制度的「例假日」、「休息日」所指为何?和「休假日」有何不同 ? 以下整理现行劳基法及实务规定,供劳工朋友们参考。
  
一、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的差异
(一)什麽是「休息日」?
  现行劳基法并无明文规定「休息日」,休息日的由来是因为民国(以下同)89年6月16日劳基法修正时(90年1月1日施行),将原本每周48小时的工作时数,修改为每二周84小时,故每二周共减少12小时工时,这些减少的工时即称做「休息日」(俗称「隔周休」)。而在105年1月1日後,劳基法第30条所订的正常工时已缩短为每周40小时,与89年修法前比较,每周已减少8小时工时,亦即每周多了一天休息日。

  休息日指在正常工时以外无需出勤的时间,故如需要求劳工出勤,即属延长工时,依劳基法第32条规定,应由雇主取得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延长工时的工资,则应按劳基法第24条规定计算给付之(注1)。

  行政院版劳基法修正草案拟将「休息日」明文化,并将劳基法第36条「劳工每七日应有一日休息,作为例假」之规定,修正为「劳工每七日应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为例假,一日为休息假」。其目的即是为配合工时缩短为每周40小时,以及落实周休二日制度。但由於休息日出勤并未如例假出勤要件严格,故劳工团体批评此一修法无法真正落实周休二日制度。

(二)什麽是例假日?
  劳基法第36条规定:「劳工每七日中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亦即以七日为一个周期,每一周期内应休息一日作为例假。因某些工作需要在周日出勤,所以雇主未必会将周日订为例假日,而是另行与劳工约定放假期日。此外,例假日出勤的要件较为严格,除非符合劳基法第40条所列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等法定原因,否则即便获得劳工同意,雇主亦不得使劳工在例假日工作。

    内政部曾在75 年间作成函释(注2),允许雇主可以在徵得工会或劳工同意後,於各该七日周期内酌情更动(挪移)例假,因此,若是将例假挪移至第一个七日周期的第一日及第二个七日周期的最後一日,则中间将有12天的连续工作日数。惟近年来由於劳工过劳情形严重,劳工团体认为,连续工作12天对於劳工身心负担过重,因而要求劳动部进行检讨,劳动部以105年6月29日劳动条 3字第1050131443号令废止前开函释(105年8月1日生效),故目前劳工最多只能连续工作6天。

(三)什麽是「休假日」?
  所谓「休假日」,系指劳基法第37条所订的休假期日(俗称「国定假日」),按劳基法第37条规定:「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而依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第一类纪念日,计有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1/1)、和平纪念日(2/28)、革命先烈纪念日(3/29)、孔子诞辰纪念日(9/28)、国庆日(10/10)、蒋公诞辰纪念日(10/31)、国父诞辰纪念日(11/12)、行宪纪念日(12/25)共8日。第二类劳动节日,即劳动节(5/1)。第三类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期日,则有开国纪念日之翌日(1/2)、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妇幼节、民族扫墓节、端午节、中秋节、农历除夕、台湾光复节(10/25)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休假日(注3)。

二、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出勤的工资计算
(一)休息日出勤之工资
  如前所述,劳工於休息日出勤,应按劳基法第24条规定计算延长工时工资,即前二个小时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1/3以上,第三及第四小时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2/3以上,至於四小时以後的工资,因法律无明文规定,实务上认为得由劳雇双方约定,但不得低於第三、第四小时的水准。

  为了让劳工於休息日充分休息,行政院版的劳基法修正草案第36条,将休息日出勤的工资,在二小时以内者,提高为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1又1/3以上 ; 工作2小时以後再继续工作者,提高为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1又2/3以上。

(二)例假日出勤的工资
  按劳基法第4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认有继续工作之必要时,得停止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定劳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资,应加倍发给,并应於事後补假休息。」故在符合前述法定要件之状况下,雇主可以要求劳工在例假日、休假日及特别休假时出勤,但工资应加倍发给。

(三)休假日出勤之工资
  按劳基法第39条规定:「第36条所定之例假、第37条所定之休假及第38条所定之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故在休假日出勤,当日工资是平日的两倍。

三、 补假的规定
(一)休假日遇到例假日及休息日之情形
  按劳动部103年5月21日劳动条3字第1030130894号令:「劳动基准法规定应放假之日,如适逢劳动基准法规定之例假或其他无须出勤之休息日,应於其他工作日补休,并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因此,如果是劳基法第37条及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3条所定休假日,适逢例假及休息日时,则雇主应补假一日。但不包含开国纪念日之翌日(注4)、「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投票日」及「各类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注5)」。惟实务上,某些事业为维持运转,必须采轮班制工作,这些轮班人员如经与雇主协商同意,将休假日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则原本的休假日就变为正常工作日,劳工於该日出勤,便没有加倍发给工资及补假问题(注6)。

(二)符合法定事由在例假日、休假日、特别休假出勤之情形
  发生劳基法第40条所订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时,如雇主认有继续工作之必要时,可停止劳工之例假日、休假日或特别休假,惟停止假期之工资,除应加倍发给外,并应於事後给予劳工补假休息。

(三)经劳工同意在休假日、休息日出勤之情形
  若劳工同意於休假日或休息日出勤,目前劳基法并未规定应给予补假。惟劳雇双方如协商同意择日补休,亦为法所不禁。至於补休时数如何换算,亦由劳雇双方协商决定(注7)。

结语
  随着时代的变迁与进步,劳工的工作压力日重,充分的休息和休闲,将有助於释放压力,降低疾病的发生。近来劳基法的修正重点,亦着重於降低劳工工作时间与维护劳工休假权益,相对而言,也会造成雇主生产成本的上升,但以目前的社会氛围而言,修法恐已是箭在弦上,产业界必须及早因应,以免造成重大冲击。


【注释】
1. 详见内政部75年07月10日 (75)台内劳字第405235号函释、劳委会80年08月12日(80)台劳动二字第20444号函及劳委会86年04月17日(86)台劳动二字第014175号函释。
2. 内政部75年05月17日(75)台内劳字第398001 号函(已废止)说明二:「二、前开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则作适当调整:(一)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为一周期,每一周期内应有一日例假,原则上前後两个例假日应间隔六个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会或劳工同意後,於各该周期内酌情更动。...」
3. 如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投票日、各类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原住民族岁时祭仪均属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休假日。
4. 内政部 74年12月18日(74)台内劳字第366675号函说明二:「二、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纪念日、第二项之劳动节及第三项之春节、民族扫墓节、端午节、中秋节、农历除夕、台湾光复节如适逢例假,皆应於假期之翌日补假一日。」
5. 劳动部103年5月21日劳动条三字第一○三○一三○八九四号令要旨:『劳动基准法第 37 条及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3规定应放假日,含括「原住民族岁时祭仪」,但不包括「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投票日」及「各类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
6. 劳委会87年02月16日(87)台劳动二字第005056号函:「依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七条暨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定之应放假之日,虽均应休假,惟该休假日得经劳资双方协商同意与其他工作日对调。调移後之原休假日 (纪念节日之当日) 已成为工作日,劳工於该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发给工资问题。惟事业单位另有优於法令之规定者,可从其规定。」
7. 劳委会87年08月31日(87)台劳动二字第037426号函:「查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资应加倍发给,至於劳工应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该假日须工作多久,均由雇主决定,应属於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事宜。劳工於休假工作後,劳雇双方如协商同意择日补休,为法所不禁。但补休时数如何换算,仍应由劳雇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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