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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號 生活情報

交通違規罰單之救濟途徑

遠東新世紀 / 陳冠豪
  相信很多人都有接到交通違規罰單之經驗,有些可能是遭到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當場舉發,有些則是事後才收到逕行舉發通知單,甚至也有可能是遭到其他民眾檢舉,而在接到交通違規通知單時,也許自知理虧,所以縱有萬般不願,亦僅能乖乖繳納罰款了事,惟有時也會發生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不知為何被罰之情形,此時為了爭取應有之權益,自然必須依法提出申訴,本文乃針對交通違規案件之救濟方式,提出相關說明如下。

一、  交通違規通知單之開立
  針對交通違規案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一般係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進行處罰,而該條例所規範之對象,包含汽車及慢車之駕駛人或所有人、行人以及交通障礙者(如妨礙交通、亂停車……等)。在發生交通違規事件時,按違犯之行為態樣之不同,由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分別負責處罰。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下稱交通稽查人員)在執行勤務時,如發現有交通違規之情形,除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停(如:闖越紅燈、平交道等),而改以逕行舉發方式開單者外,通常會予以攔停並當場舉發,此時,交通稽查人員會告知駕駛人或行為人之違規行為及違反之法規,並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即俗稱「紅單」,以下稱「交通違規通知單」)交付予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縱使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拒絕簽章,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稱裁罰基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規定「……拒絕簽章者,交通稽查人員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於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後,視為已收受。」故有關簽署紅單,僅會發生送達之效力,並非承認自已確有違犯相關交通法規,亦不會因受處罰人拒簽,就導致該罰單無效。在非當場被查獲或是遭逕行舉發之情形,則是由舉發機關查明相關資料(如: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後,另行送達受處罰人。

二、  救濟途徑──提出申訴
  受處罰人接獲交通違規通知單後如無疑義,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裁罰基準之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罰款結案。如對舉發之事實或採證照片有疑問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申訴)意見(逕行舉發案件或非當場查獲案件,上述應到案日距離舉發日為三十日)。如未依交通違規通知單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受處罰人提起申訴時,應檢附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申訴書(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採證照片或其他佐證資料,親至應到案處所或以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即交通事件裁決所),而交通裁決所收到申訴書後,會轉發舉發機關進行查證,俟舉發機關查復後,交通裁決所再參酌申訴理由暨綜合各項資料審查後回文答覆。一般回覆需時約一個半月,如係外縣市舉發案件則需時約二個月。

  如不服申訴結果,應先向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於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30日內擬具行政訴訟起訴狀,敘明理由並連同裁決書及其他佐證資料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交通裁決訴訟)以資救濟。


三、  救濟途徑──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法於民國102年1月9日修正公布前(施行日期為102年6月10日),交通事件之訴訟救濟,係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處理,並於地方法院刑事庭設有交通法庭負責第一審審理。惟因我國實務認為(大法官釋字第418號解釋理由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及汽車牌照等處罰,均係行政機關對違反秩序行為之「裁罰性行政處分」,為正本清源,乃將交通裁罰事件由刑事訴訟案件回歸行政訴訟案件,並於行政訴訟法增設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專章。

  交通裁決訴訟之審理範圍,包括因不服交通裁決書所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並得合併請求返還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故請求撤銷或確認之對象,應係交通裁決書,而非交通違規通知單,如僅提出交通違規通知單,行政訴訟庭恐無法受理。另依新法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須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300元,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機關,並由被告機關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是否妥當(即重新審查制度),如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重新審查後認為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之(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如係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如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罰鍰或相關證照)。如被告認為原告請求無理由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交法院。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故原則上是以書面審理方式進行,惟法院如認為有進行言詞辯論之必要時,仍得命召開言詞辯論程序。當事人接獲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後如有不服,依法得上訴(或抗告)高等行政法院,惟因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二審為法律審,故限於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始得提起上訴,且上訴時須繳納訴訟費用750元,而當事人針對該交通裁決事件第二審裁判,依法不得上訴或抗告,故交通裁決案件僅有二審即終結。

  交通裁決事件回歸行政訴訟程序後,將過去由刑事庭法官兼辦之案件,改由專業之行政法院法官集中承辦審理,對於法律見解之統一及當事人之訴訟權自然較有保障。交通裁決事件雖未如普通訴訟案件之上訴審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惟如本人不便出庭應訴,而需委任代理人出庭者,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仍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故除非親自出庭,否則恐需額外支出一筆律師費,以交通裁決事件裁罰金額不會太高之情形下,也許將使不少人萌生退意,繳錢了事,故建議諸位,如對罰單有疑問,還是在申訴階段盡力舉證說明,較為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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