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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號 生活情报

交通违规罚单之救济途径

远东新世纪 / 陈冠豪
  相信很多人都有接到交通违规罚单之经验,有些可能是遭到公路管理机关或警察当场举发,有些则是事後才收到迳行举发通知单,甚至也有可能是遭到其他民众检举,而在接到交通违规通知单时,也许自知理亏,所以纵有万般不愿,亦仅能乖乖缴纳罚款了事,惟有时也会发生丈二金刚摸不着头绪,不知为何被罚之情形,此时为了争取应有之权益,自然必须依法提出申诉,本文乃针对交通违规案件之救济方式,提出相关说明如下。

一、  交通违规通知单之开立
  针对交通违规案件,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一般系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而该条例所规范之对象,包含汽车及慢车之驾驶人或所有人、行人以及交通障碍者(如妨碍交通、乱停车……等)。在发生交通违规事件时,按违犯之行为态样之不同,由公路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分别负责处罚。

  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下称交通稽查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如发现有交通违规之情形,除有当场不能或不宜拦停(如:闯越红灯、平交道等),而改以迳行举发方式开单者外,通常会予以拦停并当场举发,此时,交通稽查人员会告知驾驶人或行为人之违规行为及违反之法规,并填制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即俗称「红单」,以下称「交通违规通知单」)交付予该驾驶人或行为人签名或盖章收受之。纵使该驾驶人或行为人拒绝签章,惟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以下称裁罚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後段规定「……拒绝签章者,交通稽查人员仍应将通知联交付该驾驶人或行为人收受,并记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时间;拒绝收受者,於告知其应到案时间及处所,并记明事由与告知事项後,视为已收受。」故有关签署红单,仅会发生送达之效力,并非承认自已确有违犯相关交通法规,亦不会因受处罚人拒签,就导致该罚单无效。在非当场被查获或是遭迳行举发之情形,则是由举发机关查明相关资料(如:车牌号码、车辆种类、车主姓名及地址)後,另行送达受处罚人。

二、  救济途径──提出申诉
  受处罚人接获交通违规通知单後如无疑义,於十五日内得不经裁决,迳依裁罚基准之规定,向指定之处所缴纳罚款结案。如对举发之事实或采证照片有疑问者,应於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陈述(申诉)意见(迳行举发案件或非当场查获案件,上述应到案日距离举发日为三十日)。如未依交通违规通知单所定期限前往指定处所听候裁决,且未依规定期限缴纳罚锾结案或向处罚机关陈述意见者,处罚机关得迳行裁决之。

  受处罚人提起申诉时,应检附交通违规通知单正本、申诉书(叙明理由、姓名、联络电话及地址)、采证照片或其他佐证资料,亲至应到案处所或以挂号邮寄至举发机关或应到案处所(即交通事件裁决所),而交通裁决所收到申诉书後,会转发举发机关进行查证,俟举发机关查复後,交通裁决所再参酌申诉理由暨综合各项资料审查後回文答覆。一般回覆需时约一个半月,如系外县市举发案件则需时约二个月。

  如不服申诉结果,应先向交通事件裁决所申请开立裁决书,并於收受裁决书之翌日起30日内拟具行政诉讼起诉状,叙明理由并连同裁决书及其他佐证资料等,向管辖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行政诉讼(交通裁决诉讼)以资救济。


三、  救济途径──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法於民国102年1月9日修正公布前(施行日期为102年6月10日),交通事件之诉讼救济,系按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处理,并於地方法院刑事庭设有交通法庭负责第一审审理。惟因我国实务认为(大法官释字第418号解释理由书),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之罚锾、吊扣驾驶执照及汽车牌照等处罚,均系行政机关对违反秩序行为之「裁罚性行政处分」,为正本清源,乃将交通裁罚事件由刑事诉讼案件回归行政诉讼案件,并於行政诉讼法增设交通裁决事件诉讼程序专章。

  交通裁决诉讼之审理范围,包括因不服交通裁决书所提起撤销诉讼或确认诉讼,并得合并请求返还已缴纳罚锾或已缴送之驾驶执照、计程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汽车牌照,故请求撤销或确认之对象,应系交通裁决书,而非交通违规通知单,如仅提出交通违规通知单,行政诉讼庭恐无法受理。另依新法规定,交通裁决事件起诉时,须缴纳裁判费新台币(以下同)300元,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收受起诉状後,应将起诉状缮本送达被告机关,并由被告机关於二十日内重新审查是否妥当(即重新审查制度),如原告提起撤销之诉,被告重新审查後认为原裁决违法或不当者,应自行撤销或变更之(但不得为更不利益之处分);如系提起确认之诉,被告认原裁决无效或违法者,应为确认;如原告合并提起给付之诉,被告认原告请求有理由者,应即返还(罚锾或相关证照)。如被告认为原告请求无理由者,应附具答辩状,并将重新审查之纪录及其他必要之关系文件,一并提交法院。

  交通裁决事件之裁判,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故原则上是以书面审理方式进行,惟法院如认为有进行言词辩论之必要时,仍得命召开言词辩论程序。当事人接获交通裁决事件之第一审裁判後如有不服,依法得上诉(或抗告)高等行政法院,惟因交通裁决事件之第二审为法律审,故限於原裁判有违背法令之情形始得提起上诉,且上诉时须缴纳诉讼费用750元,而当事人针对该交通裁决事件第二审裁判,依法不得上诉或抗告,故交通裁决案件仅有二审即终结。

  交通裁决事件回归行政诉讼程序後,将过去由刑事庭法官兼办之案件,改由专业之行政法院法官集中承办审理,对於法律见解之统一及当事人之诉讼权自然较有保障。交通裁决事件虽未如普通诉讼案件之上诉审采取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惟如本人不便出庭应诉,而需委任代理人出庭者,依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仍应以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故除非亲自出庭,否则恐需额外支出一笔律师费,以交通裁决事件裁罚金额不会太高之情形下,也许将使不少人萌生退意,缴钱了事,故建议诸位,如对罚单有疑问,还是在申诉阶段尽力举证说明,较为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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