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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號 生活情報

2014年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大重點解讀

上海法制室 / 蔡又揚
  2014年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其中有七大重點值得關注,包括:網購部分貨品七天內無理由退貨、消費者保護協會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額保底、加重網購平臺審查責任……等。

一、  知假買假不影響主張賠償權利
  舊法規定,「知假買假」不得主張懲罰性賠償,但新修法則改為,如果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不知道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才無法主張懲罰性賠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購物者應當視為消費者,並可以在「明知」的前提下,向經營者要求賠償除價款外的額外賠償金。

二、  網購商品,有權無理由七日內退貨
  新修法規定,如果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自收到商品日起七日內,有權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若是消費者訂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已經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位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則不符合7天無條件退款規定。

三、  不公平格式條款一律無效
  任何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其內容均屬無效。換言之,很多商家在其店內明示收取「開瓶費」,或「謝絕自帶酒水」、「貨物出門恕不退換」等霸王條款都屬違法。

四、  保障消費者個人資訊不被洩露
  新修法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另外,經營者應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資訊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丟失。

五、  網店跑路」,電商賠償
  這裡的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通常為「電商」,例如:知名的天貓、淘寶等網購平臺。新法規定,如果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侵權的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消費者可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若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則應當履行承諾。

六、  懲罰性賠償金額保底500
  當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時,舊法規定要承擔「退一賠一」的責任,但新法則將懲罰力度加大至「退一賠三」,且不得低於500元,這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將是更有力的打擊與遏制。

七、  消費者保護協會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自從新「民訴法」增加了「公益訴訟」的新訴訟類型後,一直沒有實體法規對公益訴訟進行明確規定,本次實施的新消法,完善的填補了這一漏洞,對於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有權代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在現行實體法律制度中,首次規定消費者協會可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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