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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號 生活情報

解析「從事預備性工作」之工傷認定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蔡又揚
一、案情簡介
   A公司聘用張某擔任IC數位設計工作,工作時間為9時至17時。2008年1月15日上午9時許,張某在A公司所在的一樓大廳等候電梯時,不慎摔倒,經醫院診斷為右顴弓骨折,同年2月1日,張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核查,工傷認定機構認為張某係因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活動受到意外傷害,遂於當年4月1日作出工傷認定。A公司不服,向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覆議,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維持的行政覆議決定。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A公司訴稱,張某摔倒的地方並不是工作場所,也不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工傷認定機構辯稱,事發當天張某正常上班,是在單位一樓大廳等候電梯前往18樓A公司辦公室時摔倒,據此認定張某屬於工傷並無不當。

二、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到達公司底樓大廳等候電梯時,不慎摔倒,由於此電梯是到達公司的正常之路,A公司與他人的租賃關係中,包含公用部位和附屬設施的使用,因此該樓的大廳和電梯是A公司工作場地的延伸,且張某發生事故時,正值上班時間,工傷認定機構認定張某是在工作場所的延伸地和預備性的工作時受傷,並無不當。故工傷認定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式,依法應予維持。

三、法制室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對這一條款如何理解將成為本案的關鍵。

1、底樓大廳電梯口能否理解為「工作場所」
  工作場所是指用人單位的所有辦公區域,但不限於勞動者從事本職工作的崗位或車間,因為工作場所必然包括一定的延伸範圍。但多大的延伸範圍應為合理?法制室認為,合理判斷工作場所的延伸範圍,應考慮是否為正常經營所必須的場所,亦即此部分場所與工作的正常開展或正常持續是否有直接關聯。一般而言,辦公場所的樓道、電梯、衛生設備等公用部位,都是正常經營必須的附屬部位。本案中,底樓大廳電梯是A公司正常經營所必須的附屬部位,A公司與大樓物業公司的租賃關係中,必然包含公用部位和附屬設施的使用狀況。因此,該樓底樓大廳和電梯應認定為A公司工作場地的合理延伸。

2、等候電梯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內容,「預備性工作」是以「與工作有關」為限定性條件,也就是說,「預備性工作」是以開展正常工作為目的導向,例如進入場地、準備工具、進行裝備等,都是開展工作的前提條件。但是,若在開展預備性工作途中,轉而辦理私事,則與工作無關聯,便不能認定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本案中,張某在公司底樓大廳等候電梯的目的,是為了到達辦公室,其等候電梯的行為可視為工作的預備狀態。反言之,若張某等候電梯的目的並非進入辦公室,而是去大樓內其他位置辦理與工作無關的個人事宜,則不能認定為工作的預備狀態。當然,此項假設在實踐中難以證明,其舉證責任為用人單位所負擔。

 四、法制室建議
  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員工,尤其是新進員工的職業培訓,強化其安全意識,完善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防護措施,包括:即時發放/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定期對企業生產配備進行檢測和維護……等,防止因生產設備造成事故,並積極參加企業工傷保險。

  此外,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又無其他明顯特徵足以判斷非因工作而受傷的事故,企業若沒有積極收集相反證據,職工基本上無須提交證明就可能被認定為工傷。若能透過視頻監控,對事故過程予以拍攝,可為日後責任釐清提供重要依據。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可考慮在大型生產車間安裝監控設備,在職工的生產場所內合法設置監控錄影設備,一方面有利企業管理層瞭解生產情況,另方面也有助於保存證明職工受傷原因的證據,為調查事故情況提供線索,從而防範惡意的「偽工傷」情況出現,為企業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由於違規操作造成自己或同事受傷的案例屢見不鮮,提醒用人單位,應制定並實施嚴格的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將其納入管理制度、勞動紀律的範疇,加強職工安全學習,並對職工安全防護加以監督,或建立獎懲制度體系,以促進安全生產的實現。(案例來源:上海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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