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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號 生活情報

網路侵權 小心挨罰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董琳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解釋》),該《解釋》與已經實施的《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形成了有關互聯網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本期「法律網」專欄,將由上海法制室針對其中兩大重點為您進行分析。

一、明確可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並可責令其提供網路使用者資訊
  現實生活中,在網路上實施侵權行為的人通常躲在暗處,神不知鬼不覺的發一個帖子,被侵權人就算想起訴,也往往難以確定被告。針對這種情況,這次出臺的《解釋》在兩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訴訟程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提供者。被告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確定的網路使用者,以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是在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使用者個人資訊,以方便原告起訴。這些資訊包括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路使用者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路位址……等。

  例如:A發現有人在網路上散佈謠言,公佈自己的私密資訊,卻無法確定具體由何人所為。此時,A可以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B,而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和A的請求,責令B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使用者C之個人資訊,以方便A起訴。

二、網路使用者的注意義務加重,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將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
  近年來,微博、微信等社交網路快速發展,由此產生的自媒體,在傳播範圍、影響力等各個方面亦有超出傳統媒體之勢。因此,本次《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認定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時,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轉載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於轉載資訊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內容嚴重不符或產生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雖然目前自媒體侵權的案件數量似乎不算太多,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未來這類侵權案可能逐漸增加,以現下流行的微博為例,普通微博的影響力肯定不如通過認證的微博大V(意見領袖),而既然是大V,就會被認為應當知道編輯或轉發微博所產生的影響力有多大,因此在法律上就應當肩負起更高的注意力義務。

三、法制室建議
  有鑒於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將為網路使用者帶來不小的影響和作用,法制室建議大家,享受網路帶來種種好處和便利的同時,也應該注意網路安全,當自身遭受網路侵權時,當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利。同時,發佈消息、轉發微博的時候,亦應處處小心,留意不要侵犯他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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