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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號 生活情报

网路侵权 小心挨罚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董琳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利用资讯网路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解释》),该《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於审理侵害资讯网路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於办理利用资讯网路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本期「法律网」专栏,将由上海法制室针对其中两大重点为您进行分析。

一、明确可起诉网路服务提供者,并可责令其提供网路使用者资讯
  现实生活中,在网路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通常躲在暗处,神不知鬼不觉的发一个帖子,被侵权人就算想起诉,也往往难以确定被告。针对这种情况,这次出台的《解释》在两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在诉讼程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路使用者或网路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路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路使用者,以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是在原告起诉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路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路使用者个人资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资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路使用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路位址……等。

  例如:A发现有人在网路上散布谣言,公布自己的私密资讯,却无法确定具体由何人所为。此时,A可以起诉网路服务提供者B,而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和A的请求,责令B提供涉嫌侵权的网路使用者C之个人资讯,以方便A起诉。

二、网路使用者的注意义务加重,转载网路资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将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
  近年来,微博、微信等社交网路快速发展,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亦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因此,本次《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网路使用者或网路服务提供者转载网路资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时,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转载资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於转载资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内容严重不符或产生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虽然目前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似乎不算太多,但随着网路技术的发展,未来这类侵权案可能逐渐增加,以现下流行的微博为例,普通微博的影响力肯定不如通过认证的微博大V(意见领袖),而既然是大V,就会被认为应当知道编辑或转发微博所产生的影响力有多大,因此在法律上就应当肩负起更高的注意力义务。

三、法制室建议
  有鉴於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为网路使用者带来不小的影响和作用,法制室建议大家,享受网路带来种种好处和便利的同时,也应该注意网路安全,当自身遭受网路侵权时,当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同时,发布消息、转发微博的时候,亦应处处小心,留意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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