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2月號 生活情報
公司員工如何合法使用軟體?
遠東新世紀法制室 / 黃筱嫥
案例:
小強為了公司最新的工程案,需要製作工程圖,但公司使用的繪圖軟體版本不夠新,也不好用,只好請尚在就學的室友小光,複製學校提供的工程繪圖軟體,並於公司安裝該軟體,加上自己在網路上找到的免費軟體及共享軟體,下載後一起使用,最後製作出工程繪圖,並交付予客戶。請問小強的行為是否已經觸法?
一、合法軟體的定義
探討小強的行為之前,首先需瞭解什麼是合法軟體?合法軟體通常指:(1)向合法廠商購買的正版軟體;(2)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當軟體著作權人就其授權有所規範時,使用人必須符合其規範方式使用,方為合法軟體。
二、軟體類型有哪些?
軟體類型如依取得方式,一般可分為:專屬軟體、免費軟體、共享軟體、開放源碼軟體、自由軟體及公共財軟體。
(一)專屬軟體
「專屬軟體」,也譯為「私有軟體」,是目前人們最為熟知的軟體授權模式。其權利人保留著作權法所賦予的一切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只出售使用、執行該軟體的權利,並收取授權金,以契約來限制可使用該軟體的對象、範圍與期間;且對象的身分、人數、範圍廣狹與期間長短,都可能經過個別磋商及索價。就使用者的利用面來說,不僅無權索取該程式源碼,也很可能會被銷售契約限制,不許自行對該軟體進行反組譯或逆向工程;也就是說,不論使用者有無能力修改程式以符合個人需求,都不能進行未獲原作者同意的改作行為。此外,使用者不得將專屬軟體再行複製散布給未經授權的第三人,否則即有違約、侵權等問題,甚至還可能觸犯著作權法與刑法的相關規定(註1)。
(二)免費軟體
免費軟體使用時無須付費,但若從程式碼利用的自由度來看,則與專屬軟體較為相似,通常不提供源碼、禁止商業利用,也禁止被授權人對之進行逆向工程、反編譯等行為;至於是否允許使用者複製、散布,則視各免費軟體不同的授權條款而定,此部份尚無法歸納出特定的通則(註2)。
(三)共享軟體
一般是由個人、小型企業或業餘的程式設計師,各自使用不同程式語言所開發出的程式,和商業軟體一樣,是以營利為目的,不同的是,共享軟體通常會有免費試用期或軟體體驗期,若使用者滿意該軟體的操作模式,再進行付費購買。也因此商業模式有散布的必要,所以通常會允許使用者有條件地散布軟體(註3)。
大多數共享軟體在體驗期過後,即會讓使用者進行註冊,若使用者利用非法手段(如:利用搜尋引擎尋找註冊碼等),以繼續使用該軟體,將被視為非法使用,亦可能觸犯網路智慧財產權。
(四)開放源碼軟體
開放源碼軟體,中文也譯為開源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是指採用開放源碼授權條款來散布授權的軟體。所謂「開放源碼授權條款」,是通過「開放源碼促進會」(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審查,符合開放源碼定義(Open Source Definition, OSD)的授權條款。由於英文中的「free」容易讓使用者誤解自由軟體是免費的軟體,因此採用「開放源碼」(Open Source)一詞以避免誤解。嚴格來說,自由軟體與開放源碼軟體是兩種不同定義的軟體,其背後所希望達到的目的也不相同,不過由於兩者有許多共通點,因此若不加以深究的話,可簡單視為同一種軟體。(註4)
(五)自由軟體
自由軟體在使用授權上賦予軟體使用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軟體」、「可以研究軟體運作方式,並使其適合個人需要」、「可以自由複製此軟體並散佈給他人」,以及「可以自行改良軟體並散佈改良後的版本以使全體社群受益」等自由。
它和傳統商業軟體最顯著的差異在於:自由軟體不但將程式原始碼開放,並授權任何人對它改良及散佈,幾乎等同於公共的智慧財,相較於另一類在網路上常見的免費軟體及共享軟體,雖然同樣提供免費下載,卻無法取得程式原始碼,更不可對程式進行修改,且不允許拷貝,這就是為何免費軟體不等於自由軟體。(註5)
(六)公共財軟體
一個軟體之所以成為公共財軟體,通常是權利人明示放棄所有權(No rights reserved)。與自由軟體相較,公共財軟體給予使用者更多自由,不像自由軟體可能要求利用人遵循一定的義務,例如:標示著作權聲明、要求後手繼續保持開源等。因此公共財軟體在利用上可說是沒有任何條件限制,以及引發侵權爭議的法律風險。(註6)
綜上可知,軟體使用者取得權利最為受限的是專屬軟體,其次為免費軟體與共享軟體,至於軟體使用者可獲得最大使用權利者為公共財軟體。大家應詳細瞭解不同類型軟體的使用範圍與限制,避免侵權。
三、軟體授權版本有哪些?
一般軟體公司依據使用者身分不同、利用目的及經濟能力不一,會在授權上設置不同版本,收取不等之授權金。參考微軟等大型軟體公司之授權方案可知,企業客戶因為經濟能力佳,且使用於商業上具有相當之商業利益,因此授權金額較高。而學校方面多為教育研究目的,使用量大卻不若企業有較佳之財力,因此教育版本採取較低的授權金方案。至於個人在家庭使用時,因使用量不大且經濟能力有限,故另設有個人版本。使用者必須在其規劃範圍內使用,方屬合法。
四、案例解析
小光就讀學校提供之工程繪圖軟體應屬於教育版本,其使用上僅限於校園研究,不能用於公司製作工程繪圖,小光重製該軟體予小強、小強未經合法授權即使用該軟體,均屬非法重製軟體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註7)及同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註8)等規定,應負民刑事責任,且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故小強之行為非但自己應負相關刑責,亦使其任職之公司負擔相當風險。
另小強自行下載免費軟體與共享軟體於公司使用,由於多數此類軟體仍限制商業上之利用行為,因此不宜任意下載並於公司使用,以免個人和公司陷於侵權風險。
五、結論
軟體類型眾多,其權利限制不一,個人若於使用上未注意甚至下載軟體於公司使用,不但侵權,也使公司負擔相當風險,因此員工於公司使用軟體時,應避免下列行為:
(一)將個人軟體或不明軟體拷貝至公司電腦。
(二)將公司軟體拷貝至家中電腦。
(三)將單機版授權軟體安裝在多部電腦。
(四)使用非企業用之軟體(例如師生家用版或教育版)於私人電腦而應用於工作。
(五)於公司電腦下載不明軟體。
(六)未依軟體授權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約定事項而使用。
*註1、2、6:引自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林珈宏先生著「自由軟體與相關名詞解析」一文,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347-2011-05-22-14-00-43,網頁最後更新日期2012年5月14日。
*註3:引自臺北市立大學教育系「教育wiki」網站,「共享軟體/定義」內容,網頁資訊http://content.edu.tw/wiki/index.php/%e5%85%b1%e4%ba%ab%e8%bb%9f%e9%ab%94,網頁最後搜尋日期2014年12月1日。
*註4:引自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法律園地/法律常識/問答集/授權條款/自由開源軟體概念相關類/問題4:什麼是開放源碼軟體 (Open Source Software)?與自由軟體有什麼差別?」內容,http://www.openfoundry.org/tw/faq/licenses/concepts-of-foss,網頁最後更新日期2012年5月14日。
*註5:引自教育部「校園自由軟體數位資源推廣服務中心」網站,「自由軟體專區/問答集/什麼是自由軟體」內容,http://ossacc.moe.edu.tw/modules/tinyd1/index.php?id=308#M,網頁最後搜尋日期2014年12月1日。
*註7: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註8: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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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強為了公司最新的工程案,需要製作工程圖,但公司使用的繪圖軟體版本不夠新,也不好用,只好請尚在就學的室友小光,複製學校提供的工程繪圖軟體,並於公司安裝該軟體,加上自己在網路上找到的免費軟體及共享軟體,下載後一起使用,最後製作出工程繪圖,並交付予客戶。請問小強的行為是否已經觸法?
一、合法軟體的定義
探討小強的行為之前,首先需瞭解什麼是合法軟體?合法軟體通常指:(1)向合法廠商購買的正版軟體;(2)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當軟體著作權人就其授權有所規範時,使用人必須符合其規範方式使用,方為合法軟體。
二、軟體類型有哪些?
軟體類型如依取得方式,一般可分為:專屬軟體、免費軟體、共享軟體、開放源碼軟體、自由軟體及公共財軟體。
(一)專屬軟體
「專屬軟體」,也譯為「私有軟體」,是目前人們最為熟知的軟體授權模式。其權利人保留著作權法所賦予的一切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只出售使用、執行該軟體的權利,並收取授權金,以契約來限制可使用該軟體的對象、範圍與期間;且對象的身分、人數、範圍廣狹與期間長短,都可能經過個別磋商及索價。就使用者的利用面來說,不僅無權索取該程式源碼,也很可能會被銷售契約限制,不許自行對該軟體進行反組譯或逆向工程;也就是說,不論使用者有無能力修改程式以符合個人需求,都不能進行未獲原作者同意的改作行為。此外,使用者不得將專屬軟體再行複製散布給未經授權的第三人,否則即有違約、侵權等問題,甚至還可能觸犯著作權法與刑法的相關規定(註1)。
(二)免費軟體
免費軟體使用時無須付費,但若從程式碼利用的自由度來看,則與專屬軟體較為相似,通常不提供源碼、禁止商業利用,也禁止被授權人對之進行逆向工程、反編譯等行為;至於是否允許使用者複製、散布,則視各免費軟體不同的授權條款而定,此部份尚無法歸納出特定的通則(註2)。
(三)共享軟體
一般是由個人、小型企業或業餘的程式設計師,各自使用不同程式語言所開發出的程式,和商業軟體一樣,是以營利為目的,不同的是,共享軟體通常會有免費試用期或軟體體驗期,若使用者滿意該軟體的操作模式,再進行付費購買。也因此商業模式有散布的必要,所以通常會允許使用者有條件地散布軟體(註3)。
大多數共享軟體在體驗期過後,即會讓使用者進行註冊,若使用者利用非法手段(如:利用搜尋引擎尋找註冊碼等),以繼續使用該軟體,將被視為非法使用,亦可能觸犯網路智慧財產權。
(四)開放源碼軟體
開放源碼軟體,中文也譯為開源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是指採用開放源碼授權條款來散布授權的軟體。所謂「開放源碼授權條款」,是通過「開放源碼促進會」(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審查,符合開放源碼定義(Open Source Definition, OSD)的授權條款。由於英文中的「free」容易讓使用者誤解自由軟體是免費的軟體,因此採用「開放源碼」(Open Source)一詞以避免誤解。嚴格來說,自由軟體與開放源碼軟體是兩種不同定義的軟體,其背後所希望達到的目的也不相同,不過由於兩者有許多共通點,因此若不加以深究的話,可簡單視為同一種軟體。(註4)
(五)自由軟體
自由軟體在使用授權上賦予軟體使用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軟體」、「可以研究軟體運作方式,並使其適合個人需要」、「可以自由複製此軟體並散佈給他人」,以及「可以自行改良軟體並散佈改良後的版本以使全體社群受益」等自由。
它和傳統商業軟體最顯著的差異在於:自由軟體不但將程式原始碼開放,並授權任何人對它改良及散佈,幾乎等同於公共的智慧財,相較於另一類在網路上常見的免費軟體及共享軟體,雖然同樣提供免費下載,卻無法取得程式原始碼,更不可對程式進行修改,且不允許拷貝,這就是為何免費軟體不等於自由軟體。(註5)
(六)公共財軟體
一個軟體之所以成為公共財軟體,通常是權利人明示放棄所有權(No rights reserved)。與自由軟體相較,公共財軟體給予使用者更多自由,不像自由軟體可能要求利用人遵循一定的義務,例如:標示著作權聲明、要求後手繼續保持開源等。因此公共財軟體在利用上可說是沒有任何條件限制,以及引發侵權爭議的法律風險。(註6)
綜上可知,軟體使用者取得權利最為受限的是專屬軟體,其次為免費軟體與共享軟體,至於軟體使用者可獲得最大使用權利者為公共財軟體。大家應詳細瞭解不同類型軟體的使用範圍與限制,避免侵權。
三、軟體授權版本有哪些?
一般軟體公司依據使用者身分不同、利用目的及經濟能力不一,會在授權上設置不同版本,收取不等之授權金。參考微軟等大型軟體公司之授權方案可知,企業客戶因為經濟能力佳,且使用於商業上具有相當之商業利益,因此授權金額較高。而學校方面多為教育研究目的,使用量大卻不若企業有較佳之財力,因此教育版本採取較低的授權金方案。至於個人在家庭使用時,因使用量不大且經濟能力有限,故另設有個人版本。使用者必須在其規劃範圍內使用,方屬合法。
四、案例解析
小光就讀學校提供之工程繪圖軟體應屬於教育版本,其使用上僅限於校園研究,不能用於公司製作工程繪圖,小光重製該軟體予小強、小強未經合法授權即使用該軟體,均屬非法重製軟體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註7)及同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註8)等規定,應負民刑事責任,且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故小強之行為非但自己應負相關刑責,亦使其任職之公司負擔相當風險。
另小強自行下載免費軟體與共享軟體於公司使用,由於多數此類軟體仍限制商業上之利用行為,因此不宜任意下載並於公司使用,以免個人和公司陷於侵權風險。
五、結論
軟體類型眾多,其權利限制不一,個人若於使用上未注意甚至下載軟體於公司使用,不但侵權,也使公司負擔相當風險,因此員工於公司使用軟體時,應避免下列行為:
(一)將個人軟體或不明軟體拷貝至公司電腦。
(二)將公司軟體拷貝至家中電腦。
(三)將單機版授權軟體安裝在多部電腦。
(四)使用非企業用之軟體(例如師生家用版或教育版)於私人電腦而應用於工作。
(五)於公司電腦下載不明軟體。
(六)未依軟體授權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約定事項而使用。
*註1、2、6:引自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林珈宏先生著「自由軟體與相關名詞解析」一文,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347-2011-05-22-14-00-43,網頁最後更新日期2012年5月14日。
*註3:引自臺北市立大學教育系「教育wiki」網站,「共享軟體/定義」內容,網頁資訊http://content.edu.tw/wiki/index.php/%e5%85%b1%e4%ba%ab%e8%bb%9f%e9%ab%94,網頁最後搜尋日期2014年12月1日。
*註4:引自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法律園地/法律常識/問答集/授權條款/自由開源軟體概念相關類/問題4:什麼是開放源碼軟體 (Open Source Software)?與自由軟體有什麼差別?」內容,http://www.openfoundry.org/tw/faq/licenses/concepts-of-foss,網頁最後更新日期2012年5月14日。
*註5:引自教育部「校園自由軟體數位資源推廣服務中心」網站,「自由軟體專區/問答集/什麼是自由軟體」內容,http://ossacc.moe.edu.tw/modules/tinyd1/index.php?id=308#M,網頁最後搜尋日期2014年12月1日。
*註7: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註8: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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