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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號 生活情報

銀行卡遭盜刷,銀行判賠?!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寇博陽
一、案情簡介
  劉某在互聯網看到林某發佈的煤炭供貨資訊,二人開始洽談購買事宜,並於三天後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由於林某要求劉某辦理一張銀行卡用以支付貨款,劉某因此在某銀行開辦一張活期借記卡,並存入195萬元貨款,但未辦理銀行帳戶短信通知業務。之後,林某以先查看貨款是否入帳才發貨為由,要求雙方一起到銀行ATM機查詢存款餘額,過程中,林某趁機偷窺劉某的銀行卡密碼。

  數日後,劉某查詢銀行卡餘額,發現帳戶僅剩5萬多元,隨即報案。經公安機關偵查,劉某所持銀行卡遭林某複製後,在境外一次性消費了189萬餘元。故劉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銀行支付189萬餘元存款及利息。

二、法院判決
  法院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判決銀行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向劉某給付189萬元存款及利息的義務。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銀行的保證支付義務不僅是指不得拖延、拒絕支付,還包括銀行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履行支付義務。由於銀行未能保證其發行的銀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複製性,導致案外人複製並使用偽卡刷卡消費成功,此消費行為不應視為劉某本人的行為,也不應視為銀行已按合同約定向劉某履行了支付存款的義務,因此劉某要求銀行支付存款及相應利息的主張合法。

三、法制室分析與建議
  劉某與某銀行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儲戶將存款存入銀行,實際上是由銀行對儲戶存入的款項享受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也就意味款項的所有權已從儲戶轉移到銀行,而此時的儲戶因儲蓄合同關係成立,從原先對款項的所有權轉化為對銀行的債權,即有權要求銀行向其返還本金並向其收取利息。

  法制室建議:儲戶使用銀行卡時,應保護好個人資訊,若發現銀行卡中的金額不明減少,要及時報警,並通知發卡銀行,以減少損失。同時,也應在第一時間收集該款項並非由本人所取或消費的證據,譬如收集足以證明交易時間本人身在其他城市的機票或其他憑證,亦可在收到資金轉出的短信通知時,立即到附近銀行查詢餘額或取款並保存憑證,以證明卡在自己身上。另外,銀行也應通過技術投資和軟硬體改造,加強風險防範,以確保儲存於銀行卡內的儲戶資訊安全,對於安全性漏洞及技術風險,銀行理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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