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2月號 生活情报
公司员工如何合法使用软体?
远东新世纪法制室 / 黄筱嫥
案例:
小强为了公司最新的工程案,需要制作工程图,但公司使用的绘图软体版本不够新,也不好用,只好请尚在就学的室友小光,复制学校提供的工程绘图软体,并於公司安装该软体,加上自己在网路上找到的免费软体及共享软体,下载後一起使用,最後制作出工程绘图,并交付予客户。请问小强的行为是否已经触法?
一、合法软体的定义
探讨小强的行为之前,首先需了解什麽是合法软体?合法软体通常指:(1)向合法厂商购买的正版软体;(2)按着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前段规定:「着作财产权人得授权他人利用着作,其授权利用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项,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授权。」因此当软体着作权人就其授权有所规范时,使用人必须符合其规范方式使用,方为合法软体。
二、软体类型有哪些?
软体类型如依取得方式,一般可分为:专属软体、免费软体、共享软体、开放源码软体、自由软体及公共财软体。
(一)专属软体
「专属软体」,也译为「私有软体」,是目前人们最为熟知的软体授权模式。其权利人保留着作权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只出售使用、执行该软体的权利,并收取授权金,以契约来限制可使用该软体的对象、范围与期间;且对象的身分、人数、范围广狭与期间长短,都可能经过个别磋商及索价。就使用者的利用面来说,不仅无权索取该程式源码,也很可能会被销售契约限制,不许自行对该软体进行反组译或逆向工程;也就是说,不论使用者有无能力修改程式以符合个人需求,都不能进行未获原作者同意的改作行为。此外,使用者不得将专属软体再行复制散布给未经授权的第三人,否则即有违约、侵权等问题,甚至还可能触犯着作权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注1)。
(二)免费软体
免费软体使用时无须付费,但若从程式码利用的自由度来看,则与专属软体较为相似,通常不提供源码、禁止商业利用,也禁止被授权人对之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等行为;至於是否允许使用者复制、散布,则视各免费软体不同的授权条款而定,此部份尚无法归纳出特定的通则(注2)。
(三)共享软体
一般是由个人、小型企业或业余的程式设计师,各自使用不同程式语言所开发出的程式,和商业软体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同的是,共享软体通常会有免费试用期或软体体验期,若使用者满意该软体的操作模式,再进行付费购买。也因此商业模式有散布的必要,所以通常会允许使用者有条件地散布软体(注3)。
大多数共享软体在体验期过後,即会让使用者进行注册,若使用者利用非法手段(如:利用搜寻引擎寻找注册码等),以继续使用该软体,将被视为非法使用,亦可能触犯网路智慧财产权。
(四)开放源码软体
开放源码软体,中文也译为开源软体或开放原始码软体,是指采用开放源码授权条款来散布授权的软体。所谓「开放源码授权条款」,是通过「开放源码促进会」(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审查,符合开放源码定义(Open Source Definition, OSD)的授权条款。由於英文中的「free」容易让使用者误解自由软体是免费的软体,因此采用「开放源码」(Open Source)一词以避免误解。严格来说,自由软体与开放源码软体是两种不同定义的软体,其背後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也不相同,不过由於两者有许多共通点,因此若不加以深究的话,可简单视为同一种软体。(注4)
(五)自由软体
自由软体在使用授权上赋予软体使用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软体」、「可以研究软体运作方式,并使其适合个人需要」、「可以自由复制此软体并散布给他人」,以及「可以自行改良软体并散布改良後的版本以使全体社群受益」等自由。
它和传统商业软体最显着的差异在於:自由软体不但将程式原始码开放,并授权任何人对它改良及散布,几乎等同於公共的智慧财,相较於另一类在网路上常见的免费软体及共享软体,虽然同样提供免费下载,却无法取得程式原始码,更不可对程式进行修改,且不允许拷贝,这就是为何免费软体不等於自由软体。(注5)
(六)公共财软体
一个软体之所以成为公共财软体,通常是权利人明示放弃所有权(No rights reserved)。与自由软体相较,公共财软体给予使用者更多自由,不像自由软体可能要求利用人遵循一定的义务,例如:标示着作权声明、要求後手继续保持开源等。因此公共财软体在利用上可说是没有任何条件限制,以及引发侵权争议的法律风险。(注6)
综上可知,软体使用者取得权利最为受限的是专属软体,其次为免费软体与共享软体,至於软体使用者可获得最大使用权利者为公共财软体。大家应详细了解不同类型软体的使用范围与限制,避免侵权。
三、软体授权版本有哪些?
一般软体公司依据使用者身分不同、利用目的及经济能力不一,会在授权上设置不同版本,收取不等之授权金。参考微软等大型软体公司之授权方案可知,企业客户因为经济能力佳,且使用於商业上具有相当之商业利益,因此授权金额较高。而学校方面多为教育研究目的,使用量大却不若企业有较佳之财力,因此教育版本采取较低的授权金方案。至於个人在家庭使用时,因使用量不大且经济能力有限,故另设有个人版本。使用者必须在其规划范围内使用,方属合法。
四、案例解析
小光就读学校提供之工程绘图软体应属於教育版本,其使用上仅限於校园研究,不能用於公司制作工程绘图,小光重制该软体予小强、小强未经合法授权即使用该软体,均属非法重制软体之行为,依着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注7)及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前段(注8)等规定,应负民刑事责任,且依着作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九十一条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该条之罚金,故小强之行为非但自己应负相关刑责,亦使其任职之公司负担相当风险。
另小强自行下载免费软体与共享软体於公司使用,由於多数此类软体仍限制商业上之利用行为,因此不宜任意下载并於公司使用,以免个人和公司陷於侵权风险。
五、结论
软体类型众多,其权利限制不一,个人若於使用上未注意甚至下载软体於公司使用,不但侵权,也使公司负担相当风险,因此员工於公司使用软体时,应避免下列行为:
(一)将个人软体或不明软体拷贝至公司电脑。
(二)将公司软体拷贝至家中电脑。
(三)将单机版授权软体安装在多部电脑。
(四)使用非企业用之软体(例如师生家用版或教育版)於私人电脑而应用於工作。
(五)於公司电脑下载不明软体。
(六)未依软体授权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法或其他约定事项而使用。
*注1、2、6:引自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自由软体铸造场」网站,林珈宏先生着「自由软体与相关名词解析」一文,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347-2011-05-22-14-00-43,网页最後更新日期2012年5月14日。
*注3:引自台北市立大学教育系「教育wiki」网站,「共享软体/定义」内容,网页资讯http://content.edu.tw/wiki/index.php/%e5%85%b1%e4%ba%ab%e8%bb%9f%e9%ab%94,网页最後搜寻日期2014年12月1日。
*注4:引自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自由软体铸造场」网站,「法律园地/法律常识/问答集/授权条款/自由开源软体概念相关类/问题4:什麽是开放源码软体 (Open Source Software)?与自由软体有什麽差别?」内容,http://www.openfoundry.org/tw/faq/licenses/concepts-of-foss,网页最後更新日期2012年5月14日。
*注5:引自教育部「校园自由软体数位资源推广服务中心」网站,「自由软体专区/问答集/什麽是自由软体」内容,http://ossacc.moe.edu.tw/modules/tinyd1/index.php?id=308#M,网页最後搜寻日期2014年12月1日。
*注7:着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注8:着作权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前段:「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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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为了公司最新的工程案,需要制作工程图,但公司使用的绘图软体版本不够新,也不好用,只好请尚在就学的室友小光,复制学校提供的工程绘图软体,并於公司安装该软体,加上自己在网路上找到的免费软体及共享软体,下载後一起使用,最後制作出工程绘图,并交付予客户。请问小强的行为是否已经触法?
一、合法软体的定义
探讨小强的行为之前,首先需了解什麽是合法软体?合法软体通常指:(1)向合法厂商购买的正版软体;(2)按着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前段规定:「着作财产权人得授权他人利用着作,其授权利用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项,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授权。」因此当软体着作权人就其授权有所规范时,使用人必须符合其规范方式使用,方为合法软体。
二、软体类型有哪些?
软体类型如依取得方式,一般可分为:专属软体、免费软体、共享软体、开放源码软体、自由软体及公共财软体。
(一)专属软体
「专属软体」,也译为「私有软体」,是目前人们最为熟知的软体授权模式。其权利人保留着作权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只出售使用、执行该软体的权利,并收取授权金,以契约来限制可使用该软体的对象、范围与期间;且对象的身分、人数、范围广狭与期间长短,都可能经过个别磋商及索价。就使用者的利用面来说,不仅无权索取该程式源码,也很可能会被销售契约限制,不许自行对该软体进行反组译或逆向工程;也就是说,不论使用者有无能力修改程式以符合个人需求,都不能进行未获原作者同意的改作行为。此外,使用者不得将专属软体再行复制散布给未经授权的第三人,否则即有违约、侵权等问题,甚至还可能触犯着作权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注1)。
(二)免费软体
免费软体使用时无须付费,但若从程式码利用的自由度来看,则与专属软体较为相似,通常不提供源码、禁止商业利用,也禁止被授权人对之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等行为;至於是否允许使用者复制、散布,则视各免费软体不同的授权条款而定,此部份尚无法归纳出特定的通则(注2)。
(三)共享软体
一般是由个人、小型企业或业余的程式设计师,各自使用不同程式语言所开发出的程式,和商业软体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同的是,共享软体通常会有免费试用期或软体体验期,若使用者满意该软体的操作模式,再进行付费购买。也因此商业模式有散布的必要,所以通常会允许使用者有条件地散布软体(注3)。
大多数共享软体在体验期过後,即会让使用者进行注册,若使用者利用非法手段(如:利用搜寻引擎寻找注册码等),以继续使用该软体,将被视为非法使用,亦可能触犯网路智慧财产权。
(四)开放源码软体
开放源码软体,中文也译为开源软体或开放原始码软体,是指采用开放源码授权条款来散布授权的软体。所谓「开放源码授权条款」,是通过「开放源码促进会」(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审查,符合开放源码定义(Open Source Definition, OSD)的授权条款。由於英文中的「free」容易让使用者误解自由软体是免费的软体,因此采用「开放源码」(Open Source)一词以避免误解。严格来说,自由软体与开放源码软体是两种不同定义的软体,其背後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也不相同,不过由於两者有许多共通点,因此若不加以深究的话,可简单视为同一种软体。(注4)
(五)自由软体
自由软体在使用授权上赋予软体使用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软体」、「可以研究软体运作方式,并使其适合个人需要」、「可以自由复制此软体并散布给他人」,以及「可以自行改良软体并散布改良後的版本以使全体社群受益」等自由。
它和传统商业软体最显着的差异在於:自由软体不但将程式原始码开放,并授权任何人对它改良及散布,几乎等同於公共的智慧财,相较於另一类在网路上常见的免费软体及共享软体,虽然同样提供免费下载,却无法取得程式原始码,更不可对程式进行修改,且不允许拷贝,这就是为何免费软体不等於自由软体。(注5)
(六)公共财软体
一个软体之所以成为公共财软体,通常是权利人明示放弃所有权(No rights reserved)。与自由软体相较,公共财软体给予使用者更多自由,不像自由软体可能要求利用人遵循一定的义务,例如:标示着作权声明、要求後手继续保持开源等。因此公共财软体在利用上可说是没有任何条件限制,以及引发侵权争议的法律风险。(注6)
综上可知,软体使用者取得权利最为受限的是专属软体,其次为免费软体与共享软体,至於软体使用者可获得最大使用权利者为公共财软体。大家应详细了解不同类型软体的使用范围与限制,避免侵权。
三、软体授权版本有哪些?
一般软体公司依据使用者身分不同、利用目的及经济能力不一,会在授权上设置不同版本,收取不等之授权金。参考微软等大型软体公司之授权方案可知,企业客户因为经济能力佳,且使用於商业上具有相当之商业利益,因此授权金额较高。而学校方面多为教育研究目的,使用量大却不若企业有较佳之财力,因此教育版本采取较低的授权金方案。至於个人在家庭使用时,因使用量不大且经济能力有限,故另设有个人版本。使用者必须在其规划范围内使用,方属合法。
四、案例解析
小光就读学校提供之工程绘图软体应属於教育版本,其使用上仅限於校园研究,不能用於公司制作工程绘图,小光重制该软体予小强、小强未经合法授权即使用该软体,均属非法重制软体之行为,依着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注7)及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前段(注8)等规定,应负民刑事责任,且依着作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九十一条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该条之罚金,故小强之行为非但自己应负相关刑责,亦使其任职之公司负担相当风险。
另小强自行下载免费软体与共享软体於公司使用,由於多数此类软体仍限制商业上之利用行为,因此不宜任意下载并於公司使用,以免个人和公司陷於侵权风险。
五、结论
软体类型众多,其权利限制不一,个人若於使用上未注意甚至下载软体於公司使用,不但侵权,也使公司负担相当风险,因此员工於公司使用软体时,应避免下列行为:
(一)将个人软体或不明软体拷贝至公司电脑。
(二)将公司软体拷贝至家中电脑。
(三)将单机版授权软体安装在多部电脑。
(四)使用非企业用之软体(例如师生家用版或教育版)於私人电脑而应用於工作。
(五)於公司电脑下载不明软体。
(六)未依软体授权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法或其他约定事项而使用。
*注1、2、6:引自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自由软体铸造场」网站,林珈宏先生着「自由软体与相关名词解析」一文,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347-2011-05-22-14-00-43,网页最後更新日期2012年5月14日。
*注3:引自台北市立大学教育系「教育wiki」网站,「共享软体/定义」内容,网页资讯http://content.edu.tw/wiki/index.php/%e5%85%b1%e4%ba%ab%e8%bb%9f%e9%ab%94,网页最後搜寻日期2014年12月1日。
*注4:引自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自由软体铸造场」网站,「法律园地/法律常识/问答集/授权条款/自由开源软体概念相关类/问题4:什麽是开放源码软体 (Open Source Software)?与自由软体有什麽差别?」内容,http://www.openfoundry.org/tw/faq/licenses/concepts-of-foss,网页最後更新日期2012年5月14日。
*注5:引自教育部「校园自由软体数位资源推广服务中心」网站,「自由软体专区/问答集/什麽是自由软体」内容,http://ossacc.moe.edu.tw/modules/tinyd1/index.php?id=308#M,网页最後搜寻日期2014年12月1日。
*注7:着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注8:着作权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前段:「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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