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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號 生活情报

银行卡遭盗刷,银行判赔?!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寇博阳
一、案情简介
  刘某在互联网看到林某发布的煤炭供货资讯,二人开始洽谈购买事宜,并於三天後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由於林某要求刘某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以支付货款,刘某因此在某银行开办一张活期借记卡,并存入195万元货款,但未办理银行帐户短信通知业务。之後,林某以先查看货款是否入帐才发货为由,要求双方一起到银行ATM机查询存款余额,过程中,林某趁机偷窥刘某的银行卡密码。

  数日後,刘某查询银行卡余额,发现帐户仅剩5万多元,随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刘某所持银行卡遭林某复制後,在境外一次性消费了189万余元。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189万余元存款及利息。

二、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银行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刘某给付189万元存款及利息的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银行的保证支付义务不仅是指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由於银行未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案外人复制并使用伪卡刷卡消费成功,此消费行为不应视为刘某本人的行为,也不应视为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向刘某履行了支付存款的义务,因此刘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合法。

三、法制室分析与建议
  刘某与某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实际上是由银行对储户存入的款项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就意味款项的所有权已从储户转移到银行,而此时的储户因储蓄合同关系成立,从原先对款项的所有权转化为对银行的债权,即有权要求银行向其返还本金并向其收取利息。

  法制室建议:储户使用银行卡时,应保护好个人资讯,若发现银行卡中的金额不明减少,要及时报警,并通知发卡银行,以减少损失。同时,也应在第一时间收集该款项并非由本人所取或消费的证据,譬如收集足以证明交易时间本人身在其他城市的机票或其他凭证,亦可在收到资金转出的短信通知时,立即到附近银行查询余额或取款并保存凭证,以证明卡在自己身上。另外,银行也应通过技术投资和软硬体改造,加强风险防范,以确保储存於银行卡内的储户资讯安全,对於安全性漏洞及技术风险,银行理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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