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號 生活情報
防制就業歧視 共創友善職場
遠東新世紀 / 林欣潔
現今社會愈來愈重視職場平等,從兩性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以及就業服務法的條文修訂,顯示政府亟欲打造友善的職場工作環境。勞工們也應該了解自身權益,避免就業上的歧視。
所謂「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換言之,雇主或事業單位進行招募、甄試、勞動條件、升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條件時,非考量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失去平等競爭的機會,這種情況就是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分為兩種態樣:
一、「直接歧視」
從雇主的決定或措施,能夠清楚發現歧視,意即雇主以《就業服務法》中,就業歧視規範之16種因素,做為僱用或決定的限制要求。例如:
・雇主招募員工時,擬聘用特定性別的人,屬於直接「性別」歧視。
・雇主因員工懷有身孕,而予以解僱,是「懷孕」歧視。
・公司規定受僱者必須年滿35歲才有資格升遷,屬於直接「年齡」歧視。
二、「間接歧視」
雇主的決定或措施,表面上看來中性客觀,但實施結果卻對具備特定條件的求職人或受僱人造成不利影響。例如:
・雇主招募員工時,限制應徵者不得有「老花眼」,對中高齡者造成不利;此做法便是間接的「年齡」歧視。
・雇主規定員工需穿著制服,卻僅提供部份尺碼,造成求職人因無合身制服,無法錄取。此做法對於特定容貌或懷孕者有不利影響,也屬於間接「容貌」或「懷孕」歧視。
就業歧視行為,不論對象特定與否、是否有人提出申訴,或雇主所刊登之求才廣告是否有就業歧視情事,只要造成求職人無法應徵,影響就業機會,即違反《就業服務法》,若確實構成就業歧視,最高可處新臺幣150萬元之罰鍰。
透過本篇介紹,希望同仁對於就業歧視有更深入的了解,也促使事業單位在招聘及僱用上,能夠建立更加平等無歧視的職場環境。(資料來源:勞動部就業平等網、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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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換言之,雇主或事業單位進行招募、甄試、勞動條件、升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條件時,非考量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失去平等競爭的機會,這種情況就是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分為兩種態樣:
一、「直接歧視」
從雇主的決定或措施,能夠清楚發現歧視,意即雇主以《就業服務法》中,就業歧視規範之16種因素,做為僱用或決定的限制要求。例如:
・雇主招募員工時,擬聘用特定性別的人,屬於直接「性別」歧視。
・雇主因員工懷有身孕,而予以解僱,是「懷孕」歧視。
・公司規定受僱者必須年滿35歲才有資格升遷,屬於直接「年齡」歧視。
二、「間接歧視」
雇主的決定或措施,表面上看來中性客觀,但實施結果卻對具備特定條件的求職人或受僱人造成不利影響。例如:
・雇主招募員工時,限制應徵者不得有「老花眼」,對中高齡者造成不利;此做法便是間接的「年齡」歧視。
・雇主規定員工需穿著制服,卻僅提供部份尺碼,造成求職人因無合身制服,無法錄取。此做法對於特定容貌或懷孕者有不利影響,也屬於間接「容貌」或「懷孕」歧視。
就業歧視行為,不論對象特定與否、是否有人提出申訴,或雇主所刊登之求才廣告是否有就業歧視情事,只要造成求職人無法應徵,影響就業機會,即違反《就業服務法》,若確實構成就業歧視,最高可處新臺幣150萬元之罰鍰。
透過本篇介紹,希望同仁對於就業歧視有更深入的了解,也促使事業單位在招聘及僱用上,能夠建立更加平等無歧視的職場環境。(資料來源:勞動部就業平等網、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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