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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號 生活情报

防制就业歧视 共创友善职场

远东新世纪 / 林欣洁
  现今社会愈来愈重视职场平等,从两性平等法、性骚扰防治法,以及就业服务法的条文修订,显示政府亟欲打造友善的职场工作环境。劳工们也应该了解自身权益,避免就业上的歧视。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雇主以与执行特定工作无关之特质,来决定是否雇用求职人或受雇人的劳动条件,且在该项特质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为。换言之,雇主或事业单位进行招募、甄试、劳动条件、升迁、调职、奖惩、训练、福利或解雇条件时,非考量能力、条件或表现,而是与工作能力无关的「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因素,造成求职人或受雇人失去平等竞争的机会,这种情况就是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分为两种态样:
一、「直接歧视」
  从雇主的决定或措施,能够清楚发现歧视,意即雇主以《就业服务法》中,就业歧视规范之16种因素,做为雇用或决定的限制要求。例如:
?雇主招募员工时,拟聘用特定性别的人,属於直接「性别」歧视。
?雇主因员工怀有身孕,而予以解雇,是「怀孕」歧视。
?公司规定受雇者必须年满35岁才有资格升迁,属於直接「年龄」歧视。


二、「间接歧视」
  雇主的决定或措施,表面上看来中性客观,但实施结果却对具备特定条件的求职人或受雇人造成不利影响。例如:
?雇主招募员工时,限制应徵者不得有「老花眼」,对中高龄者造成不利;此做法便是间接的「年龄」歧视。
?雇主规定员工需穿着制服,却仅提供部份尺码,造成求职人因无合身制服,无法录取。此做法对於特定容貌或怀孕者有不利影响,也属於间接「容貌」或「怀孕」歧视。


  就业歧视行为,不论对象特定与否、是否有人提出申诉,或雇主所刊登之求才广告是否有就业歧视情事,只要造成求职人无法应徵,影响就业机会,即违反《就业服务法》,若确实构成就业歧视,最高可处新台币150万元之罚锾。

  透过本篇介绍,希望同仁对於就业歧视有更深入的了解,也促使事业单位在招聘及雇用上,能够建立更加平等无歧视的职场环境。(资料来源:劳动部就业平等网、劳动力发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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