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號 生活情報
戳破名畫的真相──淺談公平交易法之廣告不實法律責任
遠東新世紀 / 范佩琦
【案例】
花花公司於臺北藝文特區舉辦「文藝復興超級特展」,並且在網站及售票活動訊息中宣稱:「文藝復興超級特展,史無前例地引進五十幅真跡畫作,一次讓觀眾近距離欣賞總價值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的真跡鉅作,不容錯過!」
寶寶看到網站廣告後,深感興趣,特地於假日前往「文藝復興超級特展」,一睹這些百億真畫。不料現場人潮洶湧,寶寶被其他觀眾推擠,手肘不小心戳破了展場一幅名畫,嚇壞寶寶了!戳畫事件發生後,各大媒體爭相報導,引發展場畫作未有安全間隔措施,是否為真跡作品的質疑聲浪。
為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介入調查,要求花花公司提出其所宣稱「五十幅文藝復興時期畫作之價值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依據,花花公司卻以「宣稱百億畫作係強調其為無價之寶,藝術品之價值非一般商品,提出具體證據有困難」為由,未為舉證。公平交易委員會即以花花公司之廣告顯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形,依據公平交易法規定,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究竟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裁處於法是否合理?(案例取材自「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5030號處分書」及網路新聞)
【說明】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此外,同條第4項亦規定:「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所謂「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所謂「引人錯誤」,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註1)。由於廣告是消費者從事消費行為之重要判斷依據,若企業對於其商品或服務,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發佈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將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做出不正確的選擇,進而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原有效能,產生不公平競爭之結果,因此,不實廣告不僅損害消費者利益,也同時破壞市場競爭秩序。若企業在廣告中宣稱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價值,係屬對商品或服務內容進行客觀陳述,自應有市場之交易價格或公正客觀第三人之評估價格為依據,否則即是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發佈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主管機關得以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處以行政罰鍰(註2)。
【結論】
本案花花公司於網站及售票活動訊息宣稱「文藝復興超級特展畫作之價值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係表彰特展畫作具有一定之市場價值,用以吸引消費者前往觀展,花花公司雖事後辯稱其於廣告宣稱之「百億價值」,僅係強調藝術品為無價之寶,現實上無法以一定價格衡量畫作價值,但並未於廣告中針對前述意涵予以敘明,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對於特展畫作之價值有錯誤認知或決定,故本案花花公司於網站及售票活動訊息宣稱之廣告內容,屬於針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發佈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花花公司之裁罰當屬依法有據。
*註1: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註2: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21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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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公司於臺北藝文特區舉辦「文藝復興超級特展」,並且在網站及售票活動訊息中宣稱:「文藝復興超級特展,史無前例地引進五十幅真跡畫作,一次讓觀眾近距離欣賞總價值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的真跡鉅作,不容錯過!」
寶寶看到網站廣告後,深感興趣,特地於假日前往「文藝復興超級特展」,一睹這些百億真畫。不料現場人潮洶湧,寶寶被其他觀眾推擠,手肘不小心戳破了展場一幅名畫,嚇壞寶寶了!戳畫事件發生後,各大媒體爭相報導,引發展場畫作未有安全間隔措施,是否為真跡作品的質疑聲浪。
為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介入調查,要求花花公司提出其所宣稱「五十幅文藝復興時期畫作之價值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依據,花花公司卻以「宣稱百億畫作係強調其為無價之寶,藝術品之價值非一般商品,提出具體證據有困難」為由,未為舉證。公平交易委員會即以花花公司之廣告顯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形,依據公平交易法規定,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究竟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裁處於法是否合理?(案例取材自「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5030號處分書」及網路新聞)
【說明】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此外,同條第4項亦規定:「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所謂「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所謂「引人錯誤」,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註1)。由於廣告是消費者從事消費行為之重要判斷依據,若企業對於其商品或服務,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發佈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將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做出不正確的選擇,進而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原有效能,產生不公平競爭之結果,因此,不實廣告不僅損害消費者利益,也同時破壞市場競爭秩序。若企業在廣告中宣稱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價值,係屬對商品或服務內容進行客觀陳述,自應有市場之交易價格或公正客觀第三人之評估價格為依據,否則即是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發佈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主管機關得以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處以行政罰鍰(註2)。
【結論】
本案花花公司於網站及售票活動訊息宣稱「文藝復興超級特展畫作之價值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係表彰特展畫作具有一定之市場價值,用以吸引消費者前往觀展,花花公司雖事後辯稱其於廣告宣稱之「百億價值」,僅係強調藝術品為無價之寶,現實上無法以一定價格衡量畫作價值,但並未於廣告中針對前述意涵予以敘明,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對於特展畫作之價值有錯誤認知或決定,故本案花花公司於網站及售票活動訊息宣稱之廣告內容,屬於針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發佈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花花公司之裁罰當屬依法有據。
*註1: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註2: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21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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