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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號 生活情報

書面遺囑與口頭遺囑的效力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董琳
一、案情簡介
  劉某育有二子一女,分別是長子劉甲、次子劉乙、女兒劉丙。其中,劉丙患有嚴重的精神病,無業在家。2001年劉某曾立下書面遺囑,離世後,將名下所有財產交由長子劉甲繼承。2010年,劉某彌留之際,看到劉甲在竊笑,好像巴不得自己快點死,又想到自從立下遺囑,長子對自己百般不孝,反而是次子照顧有加,他於是宣佈,死後名下所有財產全部由次子劉乙繼承。當時在場人員包括:護士小王、劉甲、劉乙,以及劉丙。

  劉某死後,劉甲和劉乙因遺產繼承問題訴至法院,都主張自己應該繼承劉某的所有遺產。


二、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有兩份遺囑,一份口頭遺囑,一份書面遺囑。其中,口頭遺囑因不符合法定條件,故而無效。書面遺囑則部分有效,因此,為劉丙留下生活必要的財產後,剩餘部分按照劉某的書面遺囑執行。

三、法制室分析
1、劉某的口頭遺囑為何無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下列人員不能成為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劉某宣佈口頭遺囑時,符合法律規定的見證人僅有護士小王一人,其他均不能成為見證人,因此按照法規規定,劉某的口頭遺囑無效。


2、劉某的書面遺囑為何部分有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此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由於劉丙罹患嚴重的精神病,屬於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故劉某的書面遺囑部分有效。

  整體而言,遺囑雖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但內容仍不得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在危急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立口頭遺囑,但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此外,當危急情況解除後,只要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則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
(案例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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