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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號 生活情报

戳破名画的真相──浅谈公平交易法之广告不实法律责任

远东新世纪 / 范佩琦
【案例】
  花花公司於台北艺文特区举办「文艺复兴超级特展」,并且在网站及售票活动讯息中宣称:「文艺复兴超级特展,史无前例地引进五十幅真迹画作,一次让观众近距离欣赏总价值超过新台币一百亿元的真迹钜作,不容错过!」

  宝宝看到网站广告後,深感兴趣,特地於假日前往「文艺复兴超级特展」,一睹这些百亿真画。不料现场人潮汹涌,宝宝被其他观众推挤,手肘不小心戳破了展场一幅名画,吓坏宝宝了!戳画事件发生後,各大媒体争相报导,引发展场画作未有安全间隔措施,是否为真迹作品的质疑声浪。

  为此,公平交易委员会介入调查,要求花花公司提出其所宣称「五十幅文艺复兴时期画作之价值超过新台币一百亿元」之依据,花花公司却以「宣称百亿画作系强调其为无价之宝,艺术品之价值非一般商品,提出具体证据有困难」为由,未为举证。公平交易委员会即以花花公司之广告显有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情形,依据公平交易法规定,处以新台币五十万元罚锾。

  究竟公平交易委员会之裁处於法是否合理?(案例取材自「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处字第105030号处分书」及网路新闻)

【说明】
  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於与商品相关而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徵。」同条第2项规定:「前项所定与商品相关而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包括商品之价格、数量、品质、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徕效果之相关事项。」此外,同条第4项亦规定:「前三项规定,於事业之服务准用之。」

  所谓「虚伪不实」,系指表示或表徵与事实不符,其差异难为一般或相关大众所接受,而有引起错误之认知或决定之虞者;所谓「引人错误」,系指表示或表徵不论是否与事实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之虞者(注1)。由於广告是消费者从事消费行为之重要判断依据,若企业对於其商品或服务,就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发布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广告,将使消费者陷於错误而做出不正确的选择,进而导致市场竞争秩序丧失原有效能,产生不公平竞争之结果,因此,不实广告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同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若企业在广告中宣称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价值,系属对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客观陈述,自应有市场之交易价格或公正客观第三人之评估价格为依据,否则即是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发布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广告,主管机关得以事业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之规定,处以行政罚锾(注2)。

【结论】
  本案花花公司於网站及售票活动讯息宣称「文艺复兴超级特展画作之价值超过新台币一百亿元」,系表彰特展画作具有一定之市场价值,用以吸引消费者前往观展,花花公司虽事後辩称其於广告宣称之「百亿价值」,仅系强调艺术品为无价之宝,现实上无法以一定价格衡量画作价值,但并未於广告中针对前述意涵予以叙明,足以引起一般或相关大众对於特展画作之价值有错误认知或决定,故本案花花公司於网站及售票活动讯息宣称之广告内容,属於针对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发布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表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4项准用第1项之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对花花公司之裁罚当属依法有据。



*注1:参照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於公平交易法第21条案件之处理原则。
*注2:公平交易法第42条规定:「主管机关对於违反第21条规定之事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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