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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號 生活情報

微信朋友圈成為呈堂證供新選項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李佩毅

  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中指出,電子資料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因此,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臺發佈的資訊,以及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均屬於電子資料。根據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一、 電子資料的範圍
  此規定闡述了電子資料的範圍定義,首次明確指出「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臺發佈的資訊,以及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資訊」,均屬於電子資料的法律範疇,進而賦予上述資訊在訴訟中的證據地位,為今後個人或企業參與訴訟時,在證據提供方面增加了一個新的選擇,特別是企業在日常交易過程中,應當注意此類電子資料的留存。

二、 電子資料的效力得到承認
  儘管此次只是刑事訴訟領域確立了電子資料的相關審查、判讀標準,但也對於實務領域中存在電子資料發生、保管、收集等單位給予啟示,企業應當儘快完善技術手段、技術設備,以確保日後發生訴訟糾紛時,己方能夠掌握電子資料的證據優勢,從而避免不利局面。

  除了在法律層面上肯定了微博、微信等新媒體作為電子資料的地位,目前部分法院也開通微信等電子平臺,作為訴訟文書的送達平臺,電子資料對於今後訴訟活動的重要性已不言可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立法雖然確定「朋友圈」等電子資料成為獨立的證據形式,但是,因為電子資料有「原件不易保存、易被篡改、主體身份難以證明」等特點,企業仍不應過度依賴電子資料,特別是在進行重要電子交易時,應盡可能搭配「白紙黑字」等非電子資料形式,如果只能採用電子資料方式,也應及時以公證、時間戳記等方式,將電子資料進行保存。

三、 個人、企業應重視電子資料的安全及管理
  隨著日常生活中愈來愈資訊化,許多新類型糾紛及爭議也需要借助電子資料作為證據來解決。諸如阿里巴巴等綜合性網路公司的商業行為,都是在網路虛擬領域中進行,一旦發生法律爭議,勢難避免以電子資料來平爭止訟。

  對於企業而言,今後所面臨的交易環境,將是一個以網路為載體,以電子資料為內容的新領域,必須妥善管理和保留相關資料,否則一旦涉訴,將可能使企業陷於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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