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號 生活情報
使用通訊軟體應注意之法律問題
遠東新世紀 / 黃筱嫥
案例:
小明任職之企業,各部門為了方便即時聯繫及傳遞重大訊息,因此使用Line及Wechat等通訊軟體成立跨部門的聯絡群組。近日小明對於群組裡某些同事傳遞的訊息甚為困惑,不知是否有違反法令之虞,特別向任職法務部門的大軍請教下列行為是否合法?
1. 花花小姐經常在群組裡傳送電影的連結網址,鼓勵大家自行連結收看免費電影。近日又收到別人轉傳正在熱映的電影「OO列車」影音檔,故而放到群組,供大家下載觀看。
2. A部門的小志與B部門的小白,兩人於公於私均屢有嫌隙,小志頻頻在群組裡以侮辱性字眼罵小白,甚至因為小白下班時順道載送同單位且住家相近的女同事回家,便在群組裡調侃小白豔福不淺,影射小白有外遇之事,讓小白非常生氣,警告小志如再繼續散播不實言論,後果自負。
說明:
一、利用通訊軟體轉傳電影連結網址或電影影音檔
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而所謂「向公眾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之傳輸或接收之行為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就構成「向公眾提供」。
另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年8月28日電子郵件1030828號函釋(註1):「利用通訊軟體Line轉傳電影連結網址給好友,使您的好友可透過點選網址連結,進入其他網站觀覽著作內容,則此並不直接涉及侵害該等電影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但須注意的是,若您明知該連結網址之影片係未經合法授權或屬於盜版影音者,卻仍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好友,則將有可能與直接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第三人間,成立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另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註2),亦認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連結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至於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
本案中花花小姐在群組裡傳送電影的連結網址,依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之見解,並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而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年8月28日電子郵件1030828號函釋內容可知,亦不直接涉及侵害該等電影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但須注意的是,若花花小姐明知該連結網址之影片係未經合法授權或屬於盜版影音者,卻仍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好友,則有可能與直接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第三人間,成立共犯或幫助犯,恐將負共同侵權責任。
花花小姐另於群組裡轉傳熱映中電影「OO列車」影音檔,由於該電影正放映中,市面上尚無合法影音檔,因此花花小姐轉傳之影音檔可明顯判斷係未經合法授權或屬於盜版影音,若轉傳檔案將因影音檔之重製行為及公開傳輸行為,侵害該電影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須依著作權法第88條、91條及92條等相關規定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於通訊軟體使用辱罵性字眼或散播不實言論
按通訊軟體群組上的對話,足為多數人所共見共聞,因此於群組中使用侮辱性字眼、發表詆毀性文字,藉此貶損他人人格與社會地位,將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註3)。另於群組中散播不實言論妨害他人名譽,將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註4)。
小志頻頻在群組裡,以侮辱性字眼罵小白,更影射小白有外遇之事,小白可依上開刑法規定,對其提出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告訴。目前實務上於通訊軟體群組漫罵或發表不實言論而成罪挨罰者甚多,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693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819號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887號刑事判決……等。
三、結論
通訊軟體的進步為人際交流及資訊利用帶來許多便利,但享受這些便利的同時,仍應謹守法律的界線,切勿心存僥倖,以為大家都這麼做,自己跟著做應該也沒問題。須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利用通訊軟體發表任何言論時,實宜三思,勿因逞一時之快而觸法。
*註1:http://www.tipo.gov.tw/ct.asp?ctNode=7448&mp=1&xItem=530524&markstr=line ,網頁最後查詢日期2016年10月12日。
*註2: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網頁最後查詢日期2016年10月12日。
*註3: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註4: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