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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號 生活情报

微信朋友圈成为呈堂证供新选项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李佩毅

  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於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资料若干问题的规定》於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中指出,电子资料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位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因此,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路平台发布的资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路应用服务的通信资讯,均属於电子资料。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一、 电子资料的范围
  此规定阐述了电子资料的范围定义,首次明确指出「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路平台发布的资讯,以及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路应用服务的通信资讯、使用者注册资讯、身份认证资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资讯」,均属於电子资料的法律范畴,进而赋予上述资讯在诉讼中的证据地位,为今後个人或企业参与诉讼时,在证据提供方面增加了一个新的选择,特别是企业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此类电子资料的留存。

二、 电子资料的效力得到承认
  尽管此次只是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电子资料的相关审查、判读标准,但也对於实务领域中存在电子资料发生、保管、收集等单位给予启示,企业应当尽快完善技术手段、技术设备,以确保日後发生诉讼纠纷时,己方能够掌握电子资料的证据优势,从而避免不利局面。

  除了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为电子资料的地位,目前部分法院也开通微信等电子平台,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平台,电子资料对於今後诉讼活动的重要性已不言可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立法虽然确定「朋友圈」等电子资料成为独立的证据形式,但是,因为电子资料有「原件不易保存、易被篡改、主体身份难以证明」等特点,企业仍不应过度依赖电子资料,特别是在进行重要电子交易时,应尽可能搭配「白纸黑字」等非电子资料形式,如果只能采用电子资料方式,也应及时以公证、时间戳记等方式,将电子资料进行保存。

三、 个人、企业应重视电子资料的安全及管理
  随着日常生活中愈来愈资讯化,许多新类型纠纷及争议也需要借助电子资料作为证据来解决。诸如阿里巴巴等综合性网路公司的商业行为,都是在网路虚拟领域中进行,一旦发生法律争议,势难避免以电子资料来平争止讼。

  对於企业而言,今後所面临的交易环境,将是一个以网路为载体,以电子资料为内容的新领域,必须妥善管理和保留相关资料,否则一旦涉诉,将可能使企业陷於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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