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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號 生活情報

翻轉受薪階級所得稅

遠東新世紀 / 法制室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於今年2月8日發布,由於內容涉及知名模特兒林若亞的稅務訴訟案件,被許多媒體稱為「名模釋憲案」。除了牽涉到名人的稅務而炒熱話題,這份解釋令也實際影響了許多薪資所得者的權益,對於提升稅負的公平性具有重大意義,在此透過「法律網」簡單說明。


一、 現行稅法規定與爭議關鍵
  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是就所得總額減去免稅額和各種扣除額後,再就所得淨額來計繳(註1),其中,依據不同的收入來源,而有不同的計算方式,此次產生爭議的部份,在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與同條項第3類「薪資所得」(註2)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扣抵。

  所謂「執行業務所得」,是指執業律師、會計師、醫師等,運用專業技能自行營業的人士取得的收入,依法應先減除各種直接必要費用,餘額才是課徵所得稅的標的;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特別扣除額」(註3),則是採取「定額扣除」的方法,讓薪資所得者(受僱人)不用逐一檢附單據來扣抵費用,直接以12萬8千元作為收入的成本來扣除,之後才用淨所得額計算稅率。

  採單一定額扣除方式的好處是,可免去上班族逐一列舉「與工作相關直接必要費用」記帳並保管單據的麻煩,也節省稅捐機關的行政成本;但壞處則是,即使實際工作支出成本高於此金額,仍只能扣除12萬8千元,形成「明明沒有賺取那麼多錢,卻被以『虛擬』收入課稅」的不利處境。

二、 聲請釋憲的案件
  某位在大學兼任教職的陳姓副教授主張,他每週教課4小時,和學校是委任關係,收入的鐘點費應屬「執行業務所得」,因為大學教授的工作內容包含教學、研究、服務等,買書的花費是為了進行研究,應納入可扣除成本及費用。陳副教授在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東吳大學薪資所得573,737元,國稅局另外查出漏報的利息和其他所得共11萬餘元,認定應補徵稅額1萬餘元,陳副教授認為那些是執業的成本,應予扣除,經提出訴願、行政訴訟皆未果,最後提起釋憲聲請。

  另一個聲請案件,則是由法官所提出(註4),起因為林姓名模自經紀公司領得收入,於9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也遭北區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並就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新臺幣75,000元(遠低於林姓名模認為自己支出的成本)。林姓名模不服,循序提起救濟,在桃園地方法院審判中,行政訴訟庭法官認為,該案若依法採取定額特別扣除的方式,而非依照實際成本費用進行扣除,可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

三、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摘要
  1. 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各類個人所得中,「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同屬個人提供勞務所得,性質相近,但「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採實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方式(下稱「實額減除」);而「薪資所得」之計算,則未容許列舉減除超過法定扣除額之必要費用,且以單一額度特別扣除額方式,一體適用於全部薪資所得者(下稱「定額扣除」),不僅形成執行業務所得者與薪資所得者間之差別待遇,薪資所得者之間,同樣也有差別待遇。

  2. 本於「量能課稅」原則,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以所得毛額作為稅基。若薪資所得計算僅許定額扣除,而不許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將形成明顯的差別待遇。此項差別待遇,與薪資所得者是否為自力營生並無必然關聯。此外,現行單一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過於簡化,並未考量不同薪資所得者之必要費用差異,對於因工作必要,須支出顯然較高之必要費用者,確實產生適用上之不利差別待遇,有違量能課稅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

四、 產生的影響
  臺灣的薪資所得申報戶數高達五百萬戶以上,占國內稅收72%以上,主管機關為降低稽徵成本,立法規定薪資所得者以「定額扣除」工作成本,雖對一般受薪納稅人有利,但部分薪資所得者,其實際成本費用高於定額扣除額,與執行業務所得間顯有失衡,因此大法官會議認為,這種差別待遇有違量能課稅原則,應在2年內檢討並修法。

  學者一般認為,本解釋令有助於保障課稅公平性、跟上經濟時代潮流,因臺灣勞動市場已朝多元化發展,提供勞務者未必是典型勞工(典型勞工通常不必負擔高額的工作成本費用),也不是典型執行業務者,但經常需要自己負擔提供勞務所需成本費用,例如交通、買書、治裝、電信等等,包括大學教師、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人員、演藝人員及其他類似工作者等,未來若能實報實銷扣除成本費用,將有助於勞動市場健全發展,也有利於產業經濟活動的多元化發展。

  財政部表示,將在2年內完成所得稅法修正,2020年5月報稅時即可適用,採取的作法可能會是「定額扣除」與「核實申報」雙軌並存,另外,也研擬用「定率扣除」配合「核實扣除」等方式,期能兼顧行政效率與租稅公平。


<資料來源>
1.司法院大法官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1_03.asp
2.https://plainlaw.me/2017/02/18/juticeinterpretation-745/黃書瑜《一個讓名模林若亞登上社會新聞的解釋》

<註釋>
1. 所得稅法第13條:「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
2.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3.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特別扣除額:……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4. 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各級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確信法律違憲之論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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