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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號 生活情报

「员工承诺不缴纳社保」的法律争议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董琳

  在台湾,雇主应於员工到职当日为员工加保劳工保险;在大陆,用人单位同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然而,部分劳工基於个人因素,不愿意投保,并立下切结书表示自愿不加保,如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能因此免责吗?本文将为大家解析相关争议,除提供人资单位参考外,也提醒所有劳动者,应注意自身权益和法律後果。
 


一、案情简介
  胡某为江苏某公司的员工,2014年1月8日,向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由於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後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2014年9月28日,胡某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後,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於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胡某的仲裁请求。

二、法院判决
  胡某对此判决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於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则不予支持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胡某承诺因个人因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已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後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後果,且胡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因此该承诺书真实有效。胡某已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於法无据。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某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认为,承诺放弃社保後,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法律分析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协商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公司法制室认为,缴纳社会保险为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当然免除。

2、若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社保等不可归责於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麽责任?
  首先,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不具有约束力,但参考江苏省的判例,在不存在胁迫等原因的情况下,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应承担相应的後果,不能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

  其次,用人单位虽可能无须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但法制室仍然认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相关主管部门或劳动者本人的要求下,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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