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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號 生活情报

使用通讯软体应注意之法律问题

远东新世纪 / 黄筱嫥

案例:
  小明任职之企业,各部门为了方便即时联系及传递重大讯息,因此使用Line及Wechat等通讯软体成立跨部门的联络群组。近日小明对於群组里某些同事传递的讯息甚为困惑,不知是否有违反法令之虞,特别向任职法务部门的大军请教下列行为是否合法?

1. 花花小姐经常在群组里传送电影的连结网址,鼓励大家自行连结收看免费电影。近日又收到别人转传正在热映的电影「OO列车」影音档,故而放到群组,供大家下载观看。

2. A部门的小志与B部门的小白,两人於公於私均屡有嫌隙,小志频频在群组里以侮辱性字眼骂小白,甚至因为小白下班时顺道载送同单位且住家相近的女同事回家,便在群组里调侃小白艳福不浅,影射小白有外遇之事,让小白非常生气,警告小志如再继续散播不实言论,後果自负。

说明:
一、利用通讯软体转传电影连结网址或电影影音档
  按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款规定,「公开传输」系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网路或其他通讯方法,藉声音或影像向公众提供或传达着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於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地点,以上述方法接收着作内容。而所谓「向公众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实际上之传输或接收之行为为必要,只要处於可得传输或接收之状态,就构成「向公众提供」。

  另按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重制」系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於剧本、音乐着作或其他类似着作演出或播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影;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者,亦属之。

  依经济部智慧财产局103年8月28日电子邮件1030828号函释(注1):「利用通讯软体Line转传电影连结网址给好友,使您的好友可透过点选网址连结,进入其他网站观览着作内容,则此并不直接涉及侵害该等电影之『重制权』、『公开传输权』等着作财产权之利用行为;但须注意的是,若您明知该连结网址之影片系未经合法授权或属於盗版影音者,却仍透过连结的方式提供给好友,则将有可能与直接侵害『公开传输权』之第三人间,成立共犯或帮助犯,恐要负共同侵权责任。」另智慧财产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号刑事判决(注2),亦认如仅系将他人网站之网址转贴,藉由网站连结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过该连结进入其他网站之行为,未涉及「公开传输」他人着作,原则上不至於侵害他人公开传输权。

  本案中花花小姐在群组里传送电影的连结网址,依智慧财产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之见解,并未涉及公开传输他人着作之行为,而依经济部智慧财产局103年8月28日电子邮件1030828号函释内容可知,亦不直接涉及侵害该等电影之「重制权」、「公开传输权」等着作财产权之利用行为。但须注意的是,若花花小姐明知该连结网址之影片系未经合法授权或属於盗版影音者,却仍透过连结的方式提供给好友,则有可能与直接侵害「公开传输权」之第三人间,成立共犯或帮助犯,恐将负共同侵权责任。

  花花小姐另於群组里转传热映中电影「OO列车」影音档,由於该电影正放映中,市面上尚无合法影音档,因此花花小姐转传之影音档可明显判断系未经合法授权或属於盗版影音,若转传档案将因影音档之重制行为及公开传输行为,侵害该电影相关着作财产权人之「重制权」及「公开传输权」,须依着作权法第88条、91条及92条等相关规定负担民刑事责任。


二、於通讯软体使用辱骂性字眼或散播不实言论
  按通讯软体群组上的对话,足为多数人所共见共闻,因此於群组中使用侮辱性字眼、发表诋毁性文字,藉此贬损他人人格与社会地位,将触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注3)。另於群组中散播不实言论妨害他人名誉,将构成刑法第310条之诽谤罪(注4)。

  小志频频在群组里,以侮辱性字眼骂小白,更影射小白有外遇之事,小白可依上开刑法规定,对其提出公然侮辱罪及诽谤罪之告诉。目前实务上於通讯软体群组漫骂或发表不实言论而成罪挨罚者甚多,例如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审简字第1693号刑事判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审简字第1819号刑事判决、台湾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简字第1086号刑事判决及台湾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简字第887号刑事判决……等。


三、结论
  通讯软体的进步为人际交流及资讯利用带来许多便利,但享受这些便利的同时,仍应谨守法律的界线,切勿心存侥幸,以为大家都这麽做,自己跟着做应该也没问题。须知凡走过必留下痕迹,利用通讯软体发表任何言论时,实宜三思,勿因逞一时之快而触法。


*注1:http://www.tipo.gov.tw/ct.asp?ctNode=7448&mp=1&xItem=530524&markstr=line ,网页最後查询日期2016年10月12日。
*注2: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网页最後查询日期2016年10月12日。
*注3: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注4:刑法第310条:「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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