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號 生活情報
整理「懶人包」,行不行?
遠東新世紀 / 黃筱嫥
現代人生活忙碌,做任何事都要求快速、方便,就連閱讀新聞也不例外,各式各樣的「新聞懶人包」乃應運而生。不過,除了新聞媒體之外,不少熱心的部落客、網友也紛紛自行製作懶人包,卻忽略其中素材是否符合智慧財產權和個資法等規定,以下將針對相關法規進行解析,請民眾務必多加注意。
案例
小華看到最近熱門的「富二代酒駕闖禍」事件,有感於每天都有一些最新的新聞報導與網友爆料,於是興起自製懶人包的念頭,並發佈於自己的部落格。但是整理懶人包的過程中,使用了大量的新聞報導、照片和影片,其中更包含了一些網友的爆料內容,此作法是否合法?
說明
所謂「懶人包」,字面意義是讓沒時間、精力的懶人也能使用的封包。始源於網路上為了解決爭議混亂,而不方便民眾掌握參與的問題,由熱心人士將事件始末、時序、位置與主要論點等相關資料,整理打包成簡要的圖、文內容,讓閱讀者快速了解;而現在也精進到了以傳媒的新聞動態、影片記錄等多元方式呈現(註1)。
一、懶人包中整理新聞報導應注意著作權法問題
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因此,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是新聞,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然而,實際上本款規定有二個限制條件,包括:限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且限於以「語文著作」的方式呈現的新聞報導。因此,如果只就重要新聞的「人」、「事」、「時」、「地」、「物」等事實元素加以報導、說明,並不另作評論,即符合本款規定,屬於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不得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但若是社論、評論性報導,或是副刊上發表的生活、消費新聞,即屬於語文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另電視新聞報導,因為並不是以「語文著作」的方式呈現,也無法適用本款規定。由於多數記者撰文時,多半夾議(自己的見解)夾敘(事實描述),以增加新聞報導的可看性,換言之,臺灣大部份的新聞報導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註2)。
既然新聞報導多半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未經授權而任意利用之行為即可能涉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侵害,建議整理懶人包時,應以設置超連結並說明其出處(刊登的新聞媒體、時間、版面等)的方式處理。
二、懶人包內容若涉及個人資訊,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的「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整理懶人包過程中,若涉及上開資料,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範圍。
另外,非公務機關(包括個人)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與第20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皆應具備特定目的且符合法規要件下,始得為之。惟該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如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之情形時,則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因此,懶人包所揭露之個人資訊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應視其資訊是否取自網路上一般可得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來源,如是,才不至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結論
雖然許多媒體或個人均將懶人包視為閱聽者最快速瀏覽的便門,但進行整理行為時,仍應注意相關法律規範,才能避免誤觸法網。
註釋
1. 引自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87%B6%E4%BA%BA%E5%8C%85,網頁最後修訂於2018年3月1日,網頁最後查詢日期2018年4月3日。
2. 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0之4.新聞報導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4&ctNode=7561&mp=1,更新日期:2015年8月26日,網頁最後查詢日期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