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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號 生活情报

整理「懒人包」,行不行?

远东新世纪 / 黄筱嫥

  现代人生活忙碌,做任何事都要求快速、方便,就连阅读新闻也不例外,各式各样的「新闻懒人包」乃应运而生。不过,除了新闻媒体之外,不少热心的部落客、网友也纷纷自行制作懒人包,却忽略其中素材是否符合智慧财产权和个资法等规定,以下将针对相关法规进行解析,请民众务必多加注意。
 


案例
  小华看到最近热门的「富二代酒驾闯祸」事件,有感於每天都有一些最新的新闻报导与网友爆料,於是兴起自制懒人包的念头,并发布於自己的部落格。但是整理懒人包的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新闻报导、照片和影片,其中更包含了一些网友的爆料内容,此作法是否合法?

说明
  所谓「懒人包」,字面意义是让没时间、精力的懒人也能使用的封包。始源於网路上为了解决争议混乱,而不方便民众掌握参与的问题,由热心人士将事件始末、时序、位置与主要论点等相关资料,整理打包成简要的图、文内容,让阅读者快速了解;而现在也精进到了以传媒的新闻动态、影片记录等多元方式呈现(注1)

一、懒人包中整理新闻报导应注意着作权法问题
  按着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4款规定,「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着作」,不得为着作权保护之标的,因此,许多人误以为只要是新闻,就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然而,实际上本款规定有二个限制条件,包括:限於「单纯为传达事实」,且限於以「语文着作」的方式呈现的新闻报导。因此,如果只就重要新闻的「人」、「事」、「时」、「地」、「物」等事实元素加以报导、说明,并不另作评论,即符合本款规定,属於单纯传达事实的新闻报导,不得为着作权保护的标的。但若是社论、评论性报导,或是副刊上发表的生活、消费新闻,即属於语文着作,受到着作权法保护。另电视新闻报导,因为并不是以「语文着作」的方式呈现,也无法适用本款规定。由於多数记者撰文时,多半夹议(自己的见解)夹叙(事实描述),以增加新闻报导的可看性,换言之,台湾大部份的新闻报导都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注2)

  既然新闻报导多半受到着作权法保护,未经授权而任意利用之行为即可能涉及「重制权」及「公开传输权」的侵害,建议整理懒人包时,应以设置超连结并说明其出处(刊登的新闻媒体、时间、版面等)的方式处理。
   
二、懒人包内容若涉及个人资讯,应注意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
  按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第1款规定,所谓的「个人资料」系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徵、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因此,整理懒人包过程中,若涉及上开资料,即属个人资料保护法之「个人资料」范围。

  另外,非公务机关(包括个人)对於个人资料的蒐集、处理与利用,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与第20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皆应具备特定目的且符合法规要件下,始得为之。惟该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如有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1条第1项「一、自然人为单纯个人或家庭活动之目的,而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二、於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蒐集、处理或利用之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之影音资料。」之情形时,则不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

  因此,懒人包所揭露之个人资讯是否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应视其资讯是否取自网路上一般可得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来源,如是,才不至於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

结论
  虽然许多媒体或个人均将懒人包视为阅听者最快速浏览的便门,但进行整理行为时,仍应注意相关法律规范,才能避免误触法网。


注释
1. 引自维基百科,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87%B6%E4%BA%BA%E5%8C%85,网页最後修订於2018年3月1日,网页最後查询日期2018年4月3日。
2. 引自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一)着作权基本概念篇-1~10之4.新闻报导有受到着作权法保护吗?」,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4&ctNode=7561&mp=1,更新日期:2015年8月26日,网页最後查询日期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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