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號 生活情報
遭逢天災的及時雨──淺談《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
遠東新世紀 / 楊立莉
臺灣地震、風災頻傳,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政府制定了《災害防救法》,其中對於勞保被保險人因天災導致傷病無法工作,也提供了協助。本期「法律網」將簡要說明相關規定,提供勞工朋友們參考。
為提供災區勞工及時的經濟照顧,《災害防救法》針對天然災害發生時已參加勞工保險者,於「災區」因天然災害導致傷病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治療之日起,可向勞保局請領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
勞保局表示,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是自不能工作治療之日起即可請領,而且無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有門診治療即可請領,不須住院,給付期限最長可請領6個月,相較於勞工保險傷病給付「須自不能工作或住院之第4日起核發」的規定,更加及時和人性化。
如勞工領滿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上限6個月後尚未痊癒,可接續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勞保「傷病給付」非屬職災,而是屬於普通傷病者,可領投保薪資五成,最長一年;若屬於職災者,可領投保薪資七成,一年後減為投保薪資五成,合計兩年,且災防法「傷病給付」不併入勞保「傷病給付」的請領期限,換言之,最長可請領兩年半的給付,但勞保「傷病給付」請領資格及標準不同,勞工提出申請前應先向勞保局詢問。
另外,有關「災區」之範圍,可至行政院網站或勞工保險局災區公告專區查詢,申請書可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
《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申請需知
1、填寫「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附上傷病診斷書
3、信封上註明「○○天然災害申請案件」(例如:花蓮震災申請案件)
4、投保單位蓋章後寄送勞保局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