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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號 生活情报

遭逢天灾的及时雨──浅谈《灾害防救法》伤病给付

远东新世纪 / 杨立莉

  台湾地震、风灾频传,为健全灾害防救体制,强化灾害防救功能,政府制定了《灾害防救法》,其中对於劳保被保险人因天灾导致伤病无法工作,也提供了协助。本期「法律网」将简要说明相关规定,提供劳工朋友们参考。


  为提供灾区劳工及时的经济照顾,《灾害防救法》针对天然灾害发生时已参加劳工保险者,於「灾区」因天然灾害导致伤病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资者,自治疗之日起,可向劳保局请领灾害防救法「伤病给付」。

  劳保局表示,灾害防救法「伤病给付」是自不能工作治疗之日起即可请领,而且无论普通伤病或职业伤病,有门诊治疗即可请领,不须住院,给付期限最长可请领6个月,相较於劳工保险伤病给付「须自不能工作或住院之第4日起核发」的规定,更加及时和人性化。

  如劳工领满灾害防救法「伤病给付」上限6个月後尚未痊癒,可接续申请劳保「伤病给付」,劳保「伤病给付」非属职灾,而是属於普通伤病者,可领投保薪资五成,最长一年;若属於职灾者,可领投保薪资七成,一年後减为投保薪资五成,合计两年,且灾防法「伤病给付」不并入劳保「伤病给付」的请领期限,换言之,最长可请领两年半的给付,但劳保「伤病给付」请领资格及标准不同,劳工提出申请前应先向劳保局询问。

  另外,有关「灾区」之范围,可至行政院网站或劳工保险局灾区公告专区查询,申请书可至劳保局各地办事处索取,亦可在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全球资讯网下载使用。

《灾害防救法》「伤病给付」申请需知
1、填写「灾区受灾劳工保险被保险人伤病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
2、附上伤病诊断书
3、信封上注明「○○天然灾害申请案件」(例如:花莲震灾申请案件)
4、投保单位盖章後寄送劳保局
(资料来源:劳工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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