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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號 生活情報

簡介肇事逃逸罪

遠東新世紀 / 林詩茵

  交通事故事件時有所聞,許多人在車禍發生當下慌了手腳,不僅沒有第一時間關心傷者,也沒有報警,甚至一走了之,不論有心或無意,恐怕都已構成肇事逃逸罪。本期「法律網」將簡介肇事逃逸罪和相關注意事項,希望所有駕駛人都能保障自己也保障他人權益。


案例說明
  某日大維開車時,與騎機車的小庭發生擦撞,大維雖見到小庭人車倒地,卻逕自開車離去,被其他熱心人士追逐將其攔下。檢察官認為,大維在發生事故時,未留下任何聯絡資料亦未徵得他方同意,選擇逕自離去不停留現場救護,因此起訴大維觸犯刑法肇事逃逸罪。

本案涉及之法律規範
(一)刑法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 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的死傷,促使駕駛人在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目前法院實務上見解認為,所謂「逃逸」是指駕駛人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的行為。駕駛人只須肇事後出於逃逸犯意,而實行逃逸行為,即為逃逸。所以,肇事逃逸罪的重點在於逃逸的禁止,若駕駛人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未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是不留下聯繫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包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者身分),均為逃逸行為(註1)。

  至於駕駛人肇事後,縱有其他「無義務之路人」出面照護被害人或聯繫警護人員,但路人並無照護或聯繫義務,可隨意停止,所以在救護人員確實到場施以救護之前,被害人即時救護之權利有可能受到侵害,駕駛人自不能僅憑自己判斷被害人無任何嚴重傷害(註2),或片面期待將有警護人員到場,或是確信被害人能在他人協助下獲得救護才離去,並以此主張免責(註3)。

  肇事逃逸罪之刑度最輕一年,最重七年,因此一旦成立,將無法易科罰金(註4),除非被判緩刑,否則就須坐牢,不可不慎。又肇事逃逸罪中,致人受傷部分,不論被害人傷勢是否嚴重、當下是否有其他人在場,以及行為人是否為肇事主因或被害人才是肇事主因,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 項規定,「汽車(註5)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位置)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所以駕駛人於肇事後,有停留現場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應向警察機關報告之法定義務,以防損害範圍擴大(例如傷者因就醫延誤導致無謂傷亡)及維護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並且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以明肇事責任(註6)。

結語
  本案例大維駕駛汽車與小庭所騎機車發生擦撞,致小庭受傷(或死亡),由於大維在肇事時已見小庭人車倒地,卻不停留現場救護,逕自開車離去,因此不論大維過失程度如何、基於何種理由必須離開現場,均屬逃逸行為,已觸犯刑法肇事逃逸罪。

註釋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3.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4. 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6. 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35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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