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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號 生活情報

互聯網電子資料證據舉證指引(下)

遠東新世紀(中國)法制室 / 唐思雨

  隨著科技進步,人們的生活與網路已經和電子商品愈來愈密不可分,電子證據的使用也愈來愈頻繁。上期「法律網」介紹手機短信、傳真件、電子郵件、網頁證據、電子聊天記錄等五項常見的電子證據,本期另針對民眾常使用的錄音、微信以及電子照片,說明舉證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錄音
1、錄音證據有效的認定
(1). 錄音物件必須是本人,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若有人不承認被錄音者是本人,應及時申請司法鑒定,鑒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

(2). 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或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愈具體越好,愈準確越好。

(3). 錄音應未被剪接、剪輯或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4). 錄音取得方式應當合法,以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

(5). 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者的真實意思,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無效,因此錄音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6). 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手機錄音後,應拷貝到電腦,存在錄音筆或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如果對方有異議,法院或鑒定機構會要求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刻製成光碟,提供法院參考。

(7).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於一般的證據,能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且公證費用並不高。

2、如何收集與提交錄音證據?
(1). 錄音應在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以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2). 錄音器材盡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採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皆可,最好能夠進行複製。

(3).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及早對談話內容作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以及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

(4). 談話方式應注意以下幾點:
a. 過程中,交代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並且在交談時盡量稱呼全名,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b. 最好能與其它證據相互印證。
c. 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
d. 著眼於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
e. 控制談話時間,說到重點即可。

二、微信證據
1、微信記錄
(1). 文字微信記錄可通過手機截屏、拍照、匯出等方式提取與保存。

(2). 圖片微信記錄表達的意思通常需要整個聊天記錄、文章來幫助理解,辦理保全公證時,一定要將圖片與其他記錄整體進行公證,不建議單獨對圖片進行保全公證。

(3). 微信語音通話屬於證據中的電子資料,資訊保存在SD卡的/Tencent/MicroMsg/**/vioce2( “**”為最長的目錄名)的目錄下,可通過分辨、鑒定語音中的聲音來確定使用者身份。不過,微信語音通話必須滿足4個條件才可定案,包括:來源必須合法、必須能夠確定通話雙方為本案當事人、通話時間確實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通話的內容具有相對完整性,能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4). 視頻微信記錄具有直觀反映事實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攝的視頻更有證明力,轉載或製作的視頻因為不知道原始出處,通常證明力不如自行拍攝的,辦理保全公證時,要注意對視頻形成方式的審查。

2、微信證據滿足的要求
  微信記錄以電子資料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虛擬性、載體依賴性等特點,必須滿足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的要求。首先,真實性方面,當事人除提交聊天記錄列印件外,還必須出示手機原件,或是對微信記錄進行公證,以證明其客觀真實性。而在合法性方面,電子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規定的特定形式,按照法定程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如果涉案證據很關鍵,當事人又無法提供,可以申請法官進行調查取證。 至於關聯性方面,包括主體關聯性及內容關聯性,前者指電子證據的資訊載體同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關聯性,後者指電子證據的資訊內容同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性。

3、微信證據的保全建議
  微信記錄形成時,必須立即通過拍攝視頻的方式進行證據保全,拍攝時應盡可能在微信記錄形成的同時拍攝,且注重連貫性與完整性,始於待證事實關聯的首條記錄,止於該段聊天結束,過程切勿中斷。

(1). 注意己方證據的形成 :
a. 通過誘使對方發送語音,便能鎖定對方主體資格,將現實的身份與虛擬的微信帳戶關聯。語音訊息無須限於所保全的微信記錄,只要在該帳戶中存在任意語音訊息,就能鎖定帳戶持有人的具體身份。
b. 由於現在手機實行實名制,因此,通過微信選擇「添加朋友」功能,輸入手機號搜索,便可將手機機主與微信帳戶持有人關聯。建議保全微信證據的同時,將搜索手機號的過程一併拍攝視頻保全,防止日後對方解綁手機與帳戶,導致無法關聯。
c. 鑒於微信紅包無法顯示轉帳金額,因此,轉帳時應直接使用微信轉帳功能,並註明轉帳用途。

(2). 注重保存已形成的證據:使用手機助手類軟體時,切勿清理微信檔、視頻、圖片或語音訊息,慎用「一鍵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動清理功能。 同步雲端的微信記錄由原始記錄複製而來,屬於「傳來證據」(經他人轉述或傳抄等間接途徑的第二手材料),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4、關於微信記錄的舉證
  微信記錄應全部截屏並列印,同時將保全記錄的視頻刻成光碟一併提交。此外,聊天所用的手機是微信記錄形成的原始載體,拍攝使用的設備是保全視頻形成的原始載體,因此,在庭審舉證時,必須同時出示這兩項原始證據,開庭前,應檢查移動設備的信號情況,以免庭審中因網路信號不佳,無法展示證據。

  對於微信中的聊天記錄,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一是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帳戶的過程演示,用以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二是聊天雙方的個人資訊介面,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資訊介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資訊,確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雙方各自微信用戶端中完整聊天資訊進行對比,以驗證資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三、電子照片
  搜集和保存數碼照片時應留意影像的品質,儘量保證畫面的清晰度、高圖元,且拍攝時應由遠而近、環環相扣,「遠」景照片可反應整體現場環境,「近」景照片則反應局部的現場。此外,不要輕易更改原始的影像格式和內容,採用協力廠商電子證據保全機構的軟體、硬體產品進行證據保全時,最好能在拍攝後同步將拍照人員、相關在場人員、日期等資訊記錄後,第一時間進行保全。數碼照片最好能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通過相互印證,強化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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