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號 生活情报
互联网电子资料证据举证指引(下)
远东新世纪(中国)法制室 / 唐思雨
随着科技进步,人们的生活与网路已经和电子商品愈来愈密不可分,电子证据的使用也愈来愈频繁。上期「法律网」介绍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网页证据、电子聊天记录等五项常见的电子证据,本期另针对民众常使用的录音、微信以及电子照片,说明举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录音
1、录音证据有效的认定
(1). 录音物件必须是本人,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若有人不承认被录音者是本人,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2). 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或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愈具体越好,愈准确越好。
(3). 录音应未被剪接、剪辑或伪造,前後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4). 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权益或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
(5). 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的真实意思,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无效,因此录音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6). 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手机录音後,应拷贝到电脑,存在录音笔或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如果对方有异议,法院或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另外,录音完毕後,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碟,提供法院参考。
(7).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於一般的证据,能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且公证费用并不高。
2、如何收集与提交录音证据?
(1). 录音应在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以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 录音器材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皆可,最好能够进行复制。
(3).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及早对谈话内容作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以及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4). 谈话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a. 过程中,交代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并且在交谈时尽量称呼全名,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b. 最好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
c. 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d. 着眼於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於法律责任的争论。
e. 控制谈话时间,说到重点即可。
二、微信证据
1、微信记录
(1). 文字微信记录可通过手机截屏、拍照、汇出等方式提取与保存。
(2). 图片微信记录表达的意思通常需要整个聊天记录、文章来帮助理解,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 微信语音通话属於证据中的电子资料,资讯保存在SD卡的/Tencent/MicroMsg/**/vioce2( “**”为最长的目录名)的目录下,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不过,微信语音通话必须满足4个条件才可定案,包括:来源必须合法、必须能够确定通话双方为本案当事人、通话时间确实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通话的内容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4). 视频微信记录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
2、微信证据满足的要求
微信记录以电子资料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点,必须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首先,真实性方面,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列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是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而在合法性方面,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规定的特定形式,按照法定程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如果涉案证据很关键,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可以申请法官进行调查取证。 至於关联性方面,包括主体关联性及内容关联性,前者指电子证据的资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後者指电子证据的资讯内容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3、微信证据的保全建议
微信记录形成时,必须立即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拍摄时应尽可能在微信记录形成的同时拍摄,且注重连贯性与完整性,始於待证事实关联的首条记录,止於该段聊天结束,过程切勿中断。
(1). 注意己方证据的形成 :
a. 通过诱使对方发送语音,便能锁定对方主体资格,将现实的身份与虚拟的微信帐户关联。语音讯息无须限於所保全的微信记录,只要在该帐户中存在任意语音讯息,就能锁定帐户持有人的具体身份。
b. 由於现在手机实行实名制,因此,通过微信选择「添加朋友」功能,输入手机号搜索,便可将手机机主与微信帐户持有人关联。建议保全微信证据的同时,将搜索手机号的过程一并拍摄视频保全,防止日後对方解绑手机与帐户,导致无法关联。
c. 鉴於微信红包无法显示转帐金额,因此,转帐时应直接使用微信转帐功能,并注明转帐用途。
(2). 注重保存已形成的证据: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体时,切勿清理微信档、视频、图片或语音讯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 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於「传来证据」(经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4、关於微信记录的举证
微信记录应全部截屏并列印,同时将保全记录的视频刻成光碟一并提交。此外,聊天所用的手机是微信记录形成的原始载体,拍摄使用的设备是保全视频形成的原始载体,因此,在庭审举证时,必须同时出示这两项原始证据,开庭前,应检查移动设备的信号情况,以免庭审中因网路信号不佳,无法展示证据。
对於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帐户的过程演示,用以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资讯介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资讯介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资讯,确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双方各自微信用户端中完整聊天资讯进行对比,以验证资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电子照片
搜集和保存数码照片时应留意影像的品质,尽量保证画面的清晰度、高图元,且拍摄时应由远而近、环环相扣,「远」景照片可反应整体现场环境,「近」景照片则反应局部的现场。此外,不要轻易更改原始的影像格式和内容,采用协力厂商电子证据保全机构的软体、硬体产品进行证据保全时,最好能在拍摄後同步将拍照人员、相关在场人员、日期等资讯记录後,第一时间进行保全。数码照片最好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通过相互印证,强化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