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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號 生活情報

離婚會不會影響子女的繼承權?

遠東新世紀 / 范佩琦

  隨著觀念改變、自我意識提升,現代人的離婚率居高不下,相對也衍生出子女繼承權的問題。本期將帶您了解,離婚後,子女的繼承權將受到哪些影響?


案例:

  瑞凡與真真結婚後,育有一子小明。因瑞凡外遇,夫妻間的感情破裂,雙方決定協議離婚,並約定小明由母親真真行使監護權,母子倆一起生活。嗣後,瑞凡與外遇對象組成新家庭,也育有一子,但不久,瑞凡因病過世,小明能否繼承瑞凡之遺產呢?又若真真與瑞凡離婚後改嫁大雄,並由大雄收養小明為養子,在瑞凡過世後,小明對於生父瑞凡之遺產有無繼承權呢?

說明:

一、子女之繼承權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由此可知,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一)自然血親:具有血緣關係之子女及孫子女;(二)法定血親:原不具血緣關係,但經收養而在法律上擬制有血緣關係之養子女及養孫子女(註),唯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順序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9條),即子女之繼承順位優先於孫子女。因此,於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有自然及法定血緣關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依法取得繼承權,不因被繼承人與其配偶之婚姻關係存續或消滅而受影響,換言之,被繼承人若為父母之一方,即使父母離婚,其子女之繼承權亦不因此而受影響。

二、養子女原則上不得繼承其本生父母之遺產:

  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故於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原則上停止,包括繼承權,即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彼此皆喪失對遺產之繼承權。但若夫妻任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關係仍為直系血親,則彼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結論:

  本案瑞凡與真真離婚後,即使小明的監護權是由真真行使,或者瑞凡再與他人結婚生子,皆不影響小明對生父瑞凡之遺產繼承權,因此,小明與瑞凡再婚之配偶,以及瑞凡再婚所生之子,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同為瑞凡遺產之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在無遺囑指定應繼分之情況下,瑞凡之遺產應由上開三位繼承人平均繼承(民法第1144條)。

  若小明的生母真真於離婚後改嫁大雄,並由大雄於瑞凡過世前收養小明為其養子,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小明與其生母真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因大雄收養小明而受影響,但是小明與其生父瑞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於大雄與小明間之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小明因此喪失對生父瑞凡遺產之繼承權。

註: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同條第4項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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