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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號 生活情報

虛假陳述需承擔法律責任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董琳

  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底線,面對法庭,人人都應謹慎,虛假的陳述不僅無助於解決事件,同時也將浪費社會資源,甚至可能讓自己背上法律責任。


案情簡介

  某法院在審理A公司訴被告B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查明B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高某某在庭審中陳述,B公司未收到A公司為其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經法院前往國家稅務總局X市X區稅務局查詢,發現B公司已於2017年12月12日申報2017年11月所屬期時,持該發票抵扣稅款。法院在庭審中,就被告方B公司是否收到該增值稅專用發票,向其代理人高某某進行詢問,高某某陳述並未收到。後經法院釋明,如作虛假陳述,須承擔法律責任,並要求被告公司代理人高某某當庭向被告公司進一步核實其是否收到案涉發票,被告公司代理人高某某堅稱,庭前已向被告B公司核實,未收到案涉發票,無需進一步核實。

法院決定

  被告在庭審中,就案涉發票是否收到的陳述,明顯與法院查證的事實不符合,屬於虛假陳述,這種行為誤導法院,浪費司法資源。最終,該法院決定,當事人的陳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B公司虛假陳述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決定對被告B公司罰款5萬元。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並不是個別現象,有些人認為,在法庭上說謊無關緊要,為了謀取利益,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的情形屢禁不止,個別當事人為了達到非法目的,甚至採取欺詐、偽造證據等方式混淆視聽。謊言看似完美,但終究漏洞百出。作虛假陳述的一方,非但難以達到「勝訴」的目的,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甚至遭受判刑,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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