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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號 生活情报

离婚会不会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远东新世纪 / 范佩琦

  随着观念改变、自我意识提升,现代人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相对也衍生出子女继承权的问题。本期将带您了解,离婚后,子女的继承权将受到哪些影响?


案例:

  瑞凡与真真结婚后,育有一子小明。因瑞凡外遇,夫妻间的感情破裂,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并约定小明由母亲真真行使监护权,母子俩一起生活。嗣后,瑞凡与外遇对象组成新家庭,也育有一子,但不久,瑞凡因病过世,小明能否继承瑞凡之遗产呢?又若真真与瑞凡离婚后改嫁大雄,并由大雄收养小明为养子,在瑞凡过世后,小明对于生父瑞凡之遗产有无继承权呢?

说明:

一、子女之继承权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

  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由此可知,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同为第一顺位之法定继承人,所谓「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一)自然血亲:具有血缘关系之子女及孙子女;(二)法定血亲:原不具血缘关系,但经收养而在法律上拟制有血缘关系之养子女及养孙子女(註),唯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继承顺序以亲等近者为先(民法第1139条),即子女之继承顺位优先于孙子女。因此,于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有自然及法定血缘关系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即依法取得继承权,不因被继承人与其配偶之婚姻关系存续或消灭而受影响,换言之,被继承人若为父母之一方,即使父母离婚,其子女之继承权亦不因此而受影响。

二、养子女原则上不得继承其本生父母之遗产:

  民法第1077条第2项规定:「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于收养关系存续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时,他方与其子女之权利义务,不因收养而受影响。」故于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子女与本生父母之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停止,包括继承权,即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彼此皆丧失对遗产之继承权。但若夫妻任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时,他方与其子女之关系仍为直系血亲,则彼此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不因收养而受影响。

结论:

  本案瑞凡与真真离婚后,即使小明的监护权是由真真行使,或者瑞凡再与他人结婚生子,皆不影响小明对生父瑞凡之遗产继承权,因此,小明与瑞凡再婚之配偶,以及瑞凡再婚所生之子,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同为瑞凡遗产之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无遗嘱指定应继分之情况下,瑞凡之遗产应由上开三位继承人平均继承(民法第1144条)。

  若小明的生母真真于离婚后改嫁大雄,并由大雄于瑞凡过世前收养小明为其养子,依民法第1077条第2项规定,小明与其生母真真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大雄收养小明而受影响,但是小明与其生父瑞凡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于大雄与小明间之收养关系存续中停止,小明因此丧失对生父瑞凡遗产之继承权。

註:民法第1077条第1项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子女同。」同条第4项规定:「养子女于收养认可时已有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收养之效力仅及于其未成年且未结婚之直系血亲卑亲属。但收养认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结婚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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