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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號 生活情報

求職者須提供疫苗小黃卡?無正當理由雇主恐違法

遠東新世紀 / 童韋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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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兩年在新冠疫情威脅下,人人自危,口罩與防疫用品成為生活必需品,疫苗更被視為有效阻絕病毒傳播的利器。然而,施打疫苗畢竟不是強制性政策,倘若雇主要求求職者必須提供疫苗接種證明,是否觸法?


  後疫情時代,疫苗接種率成為企業管控風險的重要指標,但接種疫苗必須尊重個人的自主意願,若企業出於管理工作空間、保護在職員工等動機,能否在面試時要求求職者提供疫苗接種證明呢?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部於今年9月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企業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的意願,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至於何種資料可歸納為隱私資料?同法施行細則中有明確界定,疫苗接種證明無疑屬於其中之一。

  疫苗接種證明雖是隱私資料,但是否也屬於「就業所需」呢?這必須視事業單位的工作屬性及場域狀況來判定。即使工作內容及工作場合本身皆存在高風險,雇主要求求職者提供接種證明時,仍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之特定目的,並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舉例來說,長照中心、托兒中心等機構若要求求職者提供接種證明,出於現下防疫考量,似乎是具備正當合理之關聯;然而法規本身並未針對工作性質及場合有所詳載,企業此舉是否有違就業服務法,仍須仰賴個案判斷。企業若無法提出必要理由,則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虞,恐遭開罰6萬元至30萬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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