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號 生活情报
求职者须提供疫苗小黄卡?无正当理由雇主恐违法
远东新世纪 / 童韦祯
近两年在新冠疫情威胁下,人人自危,口罩与防疫用品成为生活必需品,疫苗更被视为有效阻绝病毒传播的利器。然而,施打疫苗毕竟不是强制性政策,倘若雇主要求求职者必须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是否触法?
后疫情时代,疫苗接种率成为企业管控风险的重要指标,但接种疫苗必须尊重个人的自主意愿,若企业出于管理工作空间、保护在职员工等动机,能否在面试时要求求职者提供疫苗接种证明呢?
关于这个问题,劳动部于今年9月表示,依据就业服务法规定,企业招募或僱用员工,不得违反求职者或员工的意愿,留置其国民身分证、工作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属就业所需之隐私资料。至于何种资料可归纳为隐私资料?同法施行细则中有明确界定,疫苗接种证明无疑属于其中之一。
疫苗接种证明虽是隐私资料,但是否也属于「就业所需」呢?这必须视事业单位的工作属性及场域状况来判定。即使工作内容及工作场合本身皆存在高风险,雇主要求求职者提供接种证明时,仍应尊重当事人权益,不得逾越基于经济需求或维护公共利益之特定目的,并与目的间具有正当合理的关联。
举例来说,长照中心、托儿中心等机构若要求求职者提供接种证明,出于现下防疫考量,似乎是具备正当合理之关联;然而法规本身并未针对工作性质及场合有所详载,企业此举是否有违就业服务法,仍须仰赖个案判断。企业若无法提出必要理由,则有违反就业服务法之虞,恐遭开罚6万元至30万元罚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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