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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2月號 生活情報

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費用調整方案介紹(上)

/ 遠紡人資處.詹舒文
  行政院衛生署宣布,自九十三年元旦起,取消健保門診高診次與門診檢查檢驗部分負擔。   衛生署長陳建仁表示,健保雙漲於九十一年九月實施後,原定實施滿半年要提出討論,但是九十二年初遇到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因此整體評估作業延後了半年。而這次經專案小組各方審慎評估,認為健保雙漲實施,民眾上醫院進行檢驗的次數並未減少,高診次門診部分負擔亦無具體成效,顯然檢驗及高門診利用的部分負擔並未發揮以價制量的效果。另外,取消門診高利用部分負擔及檢驗部分負擔,是回復門診部分負擔設計的原始目的,維護重病患者及弱勢團體就醫的權利;再加上健保IC卡全面上路後,可以透過電腦連線立即追蹤管理就醫次數異常的民眾,充分掌握民眾就診情形,因此做出上述決議,並將公告函送立法院查照。   因此,自九十三年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計有下列幾項:
  保險對象萬一生病或受傷,前往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除了掛號費外,每次需要自付部分負擔費用如上表。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保險對象,西醫門診不論醫院層級應自行負擔費用均為50元。
  1.收取金額如上表。   2.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自行負擔門診醫藥費用:    a.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者。    b.接受牙醫醫療服務者。    c.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訂論病例計酬項     目服務者。   1.保險對象於門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訂定    之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治療,同一療程自第二次起,每    次治療自行負擔50元。   2.保險對象其診療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訂    定之中度治療-複雜及複雜治療者,免依前項規定自行負擔    費用。
  住院費用是以病房種類和住院日數規定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住院日數越長,自行負擔比率越高,入住慢性病房的負擔比率也要比急性病房低。這項規定的目的,是希望民眾生病住院後,經過醫院認為傷病已經治癒,或過了急性期,就應該回家療養或轉住慢性病房。分擔比例如上表。   此外,為鼓勵民眾儘早治癒後出院及減少住院費用負擔,對於入住急性病房三十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一百八十日以下之保險對象所應自行負擔費用訂有最高限額。而本次中央健保局公布九十三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為:   (一)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二萬四千元。   (二)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四萬元。   前列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保險對象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已住院者,其當次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上限,准按九十二年之上限二萬三千元核計。(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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