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2月號 生活情報
指稱他人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警告函不能亂寄
/ 遠紡法制室提供

據報載:根據公平會調查,一家名為易極通的公司於二OOO年七月十六日取得中國仲季公司「DICOMate」智慧財產權的專屬授權後,隨即於八月十五日寄律師函給商之器公司,聲明已獲仲季公司數位醫療影像系統(DICOMate)軟體智財權專屬授權,要求勿侵害權益等。同一天,易極通公司又寄律師函給商之器公司的客戶,通知已獲「DICOMate」專屬授權。接著該公司在十月十七日再寄律師函給各醫療院所暨醫療器材廠商約二十家。(註1)該公司因而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
按商業競爭中常見競爭對手間動輒指稱他人侵害自己之智慧財產權,並以律師函、存證信函等警告函發送競爭對手或與競爭對手往來之廠商,不論侵權事由是否確有其事,該類警告函一旦發出,往往使遭指稱侵權之廠商損失甚鉅,為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以有效處理濫發警告函之現象,避免造成不公平競爭情形。以下茲針對案例事實予以討論:
一、如何發警告函始為依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所訂之「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
、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第三點及第四點
訂有「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
為」等類型,如事業於發警告函前已踐行下列任一程序者
,即謂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
為:
1.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2.將可能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司法
院與行政院協調指定之侵害鑑定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
定報告,且發警告函前事先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
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未踐行排除侵害通知
,但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前項通知已屬客觀不能
之情形,得視為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3.無上開處理原則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之違法情形,並於
警告函內附具非司法院與行政院協調指定之鑑定專業機
構製作之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
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4.無上開處理原則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之違法情形,並於
警告函內敘明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
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使受信者得據以為合理判斷,
且發函前事先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
請求排除侵害者(未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但已盡合理可
能之注意義務或前項通知已屬客觀不能之情形,得視為
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二、未踐行相關程序而逕發警告函之法律效果?
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所訂之「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
、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第五點規定:「
事業未經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逕為發警
告函行為,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但在本會作成處分前,事業提出法院一審判
決證明者,不在此限。」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
行為,將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註3)之規定予以處分。
三、結論
本案例中之易極通公司發警告函之行為,因經公平交易委
員會調查結果,該公司並未踐行「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
、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第三點或第四點
所訂之先行程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故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
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十萬元
罰鍰。
因此,往後競爭廠商間如有指稱他人侵害智慧財產權等情事而需發警告函時,宜注意相關規定,避免不公平競爭之情形。(本通報內容未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或引用)
1.摘自92年11月24日工商時報,財經產業新聞版。
2.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
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
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