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2月號 生活情报
全民健康保险自行负担费用调整方案介绍(上)
/ 远纺人资处.詹舒文

行政院卫生署宣布,自九十三年元旦起,取消健保门诊高诊次与门诊检查检验部分负担。
卫生署长陈建仁表示,健保双涨於九十一年九月实施後,原定实施满半年要提出讨论,但是九十二年初遇到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因此整体评估作业延後了半年。而这次经专案小组各方审慎评估,认为健保双涨实施,民众上医院进行检验的次数并未减少,高诊次门诊部分负担亦无具体成效,显然检验及高门诊利用的部分负担并未发挥以价制量的效果。另外,取消门诊高利用部分负担及检验部分负担,是回复门诊部分负担设计的原始目的,维护重病患者及弱势团体就医的权利;再加上健保IC卡全面上路後,可以透过电脑连线立即追踪管理就医次数异常的民众,充分掌握民众就诊情形,因此做出上述决议,并将公告函送立法院查照。
因此,自九十三年起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应自行负担之费用计有下列几项:
保险对象万一生病或受伤,前往健保特约医疗院所就医时,除了挂号费外,每次需要自付部分负担费用如上表。
*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之保险对象,西医门诊不论医院层级应自行负担费用均为50元。
1.收取金额如上表。
2.保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自行负担门诊医药费用:
a.持慢性病连续处方笺调剂(开药二十八天以上)者。
b.接受牙医医疗服务者。
c.接受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所订论病例计酬项
目服务者。
1.保险对象於门诊接受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所订定
之复健物理治疗及中医伤科治疗,同一疗程自第二次起,每
次治疗自行负担50元。
2.保险对象其诊疗项目为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所订
定之中度治疗-复杂及复杂治疗者,免依前项规定自行负担
费用。
住院费用是以病房种类和住院日数规定不同的部分负担比率,住院日数越长,自行负担比率越高,入住慢性病房的负担比率也要比急性病房低。这项规定的目的,是希望民众生病住院後,经过医院认为伤病已经治癒,或过了急性期,就应该回家疗养或转住慢性病房。分担比例如上表。
此外,为鼓励民众尽早治癒後出院及减少住院费用负担,对於入住急性病房三十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一百八十日以下之保险对象所应自行负担费用订有最高限额。而本次中央健保局公布九十三年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应自行负担之住院费用上限为:
(一)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负担上限:二万四千元。
(二)每年住院部分负担上限:四万元。
前列住院部分负担上限之适用范围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险法所规定不予给付之项目;保险对象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已住院者,其当次所应自行负担之医疗费用上限,准按九十二年之上限二万三千元核计。(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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