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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2月號 生活情报

指称他人侵害智慧财产权之警告函不能乱寄

/ 远纺法制室提供
  据报载:根据公平会调查,一家名为易极通的公司於二OOO年七月十六日取得中国仲季公司「DICOMate」智慧财产权的专属授权後,随即於八月十五日寄律师函给商之器公司,声明已获仲季公司数位医疗影像系统(DICOMate)软体智财权专属授权,要求勿侵害权益等。同一天,易极通公司又寄律师函给商之器公司的客户,通知已获「DICOMate」专属授权。接着该公司在十月十七日再寄律师函给各医疗院所暨医疗器材厂商约二十家。(注1)该公司因而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分。   按商业竞争中常见竞争对手间动辄指称他人侵害自己之智慧财产权,并以律师函、存证信函等警告函发送竞争对手或与竞争对手往来之厂商,不论侵权事由是否确有其事,该类警告函一旦发出,往往使遭指称侵权之厂商损失甚钜,为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订有「审理事业发侵害着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处理原则」,以有效处理滥发警告函之现象,避免造成不公平竞争情形。以下兹针对案例事实予以讨论:   一、如何发警告函始为依法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     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所订之「审理事业发侵害着作权     、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处理原则」第三点及第四点     订有「依照着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之正当行     为」等类型,如事业於发警告函前已践行下列任一程序者     ,即谓依照着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之正当行     为:     1.经法院一审判决确属着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受侵害者     2.将可能侵害着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之标的物送请司法      院与行政院协调指定之侵害监定专业机构监定,取得监      定报告,且发警告函前事先通知可能侵害之制造商、进      口商或代理商,请求排除侵害者(未践行排除侵害通知      ,但已尽合理可能之注意义务或前项通知已属客观不能      之情形,得视为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     3.无上开处理原则第六点至第九点规定之违法情形,并於      警告函内附具非司法院与行政院协调指定之监定专业机      构制作之监定报告,且发函前事先通知可能侵害之制造      商、进口商或代理商请求排除侵害者     4.无上开处理原则第六点至第九点规定之违法情形,并於      警告函内叙明其着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明确内容、范      围及受侵害之具体事实,使受信者得据以为合理判断,      且发函前事先通知可能侵害之制造商、进口商或代理商      请求排除侵害者(未践行排除侵害通知,但已尽合理可      能之注意义务或前项通知已属客观不能之情形,得视为      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   二、未践行相关程序而迳发警告函之法律效果?     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所订之「审理事业发侵害着作权     、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处理原则」第五点规定:「     事业未经践行第三点或第四点规定之先行程序,迳为发警     告函行为,而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四条规定。但在本会作成处分前,事业提出法院一审判     决证明者,不在此限。」而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     行为,将依同法第四十一条(注3)之规定予以处分。   三、结论     本案例中之易极通公司发警告函之行为,因经公平交易委     员会调查结果,该公司并未践行「审理事业发侵害着作权     、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处理原则」第三点或第四点     所订之先行程序,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     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故依同法第四十一条前     段规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违法行为,并处新台币十万元     罚锾。   因此,往後竞争厂商间如有指称他人侵害智慧财产权等情事而需发警告函时,宜注意相关规定,避免不公平竞争之情形。(本通报内容未经同意不得任意转载或引用)   1.摘自92年11月24日工商时报,财经产业新闻版。   2.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於违反本法规定    之事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    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停止、改正    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    以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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