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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號 生活情報

淺談職業病

遠東紡織 / 于美慧

  何謂職業病?職業病係指因職業或工作上,與有害健康的物質與作業環境接觸,或經常從事危害健康的作業方法,導致疾病發生,稱為職業病。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原分為8類69項,勞委會於97年5月增列52項,又於今(98)年5月1日核准增列42項,使我國職業病項目達163項,讓不幸罹患職業病的勞保被保險人在請領保險給付時,不必經過冗長的職業病個案鑑定程序,對於勞工權益來說更加有保障。

  茲將常見的職業病種類列述如下:
   1.職業性肺疾病:矽肺症、石綿肺症、鎘中毒肺癌等。
   2.職業性癌症:鼻咽癌、肺癌、肝血管肉瘤、白血病等。
   3.職業性肌肉神經骨骼疾病:肌肉、肌腱、韌帶、神經、挫傷、發炎等。
   4.職業性皮膚疾病:危害物如各有機溶劑、石油、焦油、非游離性輻射等。
   5.職業性聽力喪失:長期暴露於90分貝以上的勞工。

  勞工罹患之疾病是否符合勞保職業病之規定,因涉及醫學專業領域,須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認定。行政院衛生署己將職業醫學醫師列為第二十五個專科,台灣目前有近二百位合格職業專科醫師,其專業的認定解決了許多勞工職業傷害的爭議。

  職業病除了長期暴露於有害環境因素以外,亦有部分係因作業不良所致,不良的作業方式包括作業姿勢不當及不規則的作業時間等。本文僅就勞工較常產生迷思的職業性肌肉神經骨骼疾病「職業性頸椎椎間盤突出」及「職業性腰椎椎間盤突出」部份認定基準加以介紹,供同仁們參考。

一、職業性頸椎椎間盤突出認定基準

  a.長期在工作中搬抬重物於肩部或頸部,重量超過50kg。
  b.每個工作班中,有大部份的時間或一定程度的比例需規則性的從事以上動作或採取以上姿勢。
  c. 每年至少工作220日。
  d. 至少已工作10年。
  e. 停止工作且經休息後,其慢性局部頸症候群、頸臂症候群或頭頸症候群可明顯獲得改善。
  f. 在同一工作環境中,其他工作人員亦有類似的慢性反覆性局部頸症候群、頸臂症候群或頭頸症候群。

二、職業性腰椎椎間盤突出認定基準

  a.長期在工作中從事以下的動作或採取以下的姿勢:
   ◎搬抬重物,重量男性超過25kg,女性超過15kg的參考值。每日搬抬總重量4~5噸。
   ◎看護的工作,每日搬抬患者40人次以上。
   ◎駕駛或騎乘農業、森林、工程用交通工具,或大貨車,導致全身常處於垂直震動中。
  b.每個工作班中,有大部份的時間或一定程度的比例規則性的從事以上動作或採取上列姿勢。
  c.每年至少工作220日。
  d.至少已工作8~10年。
  e.停止工作且經休息後,其慢性反覆性下背痛、坐骨神經炎或馬尾症候群可明顯獲得改善。
  f.在同一工作環境中,其他工作人員亦有類似的慢性反覆性下背痛、坐骨神經炎或馬尾症候群。

  因職業病需經由職業專科醫師審查認定,如不確定是否為職業關係所造成之病痛,建議可先至設有職業病專科門診之醫院做鑑定,在未判定為職業病前,可先請普通傷病假,在確定為職業病後,再更改為工傷病假並申請勞保相關給付。(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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