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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號 生活情报

浅谈职业病

远东纺织 / 于美慧

  何谓职业病?职业病系指因职业或工作上,与有害健康的物质与作业环境接触,或经常从事危害健康的作业方法,导致疾病发生,称为职业病。

  劳工保险职业病种类原分为8类69项,劳委会於97年5月增列52项,又於今(98)年5月1日核准增列42项,使我国职业病项目达163项,让不幸罹患职业病的劳保被保险人在请领保险给付时,不必经过冗长的职业病个案监定程序,对於劳工权益来说更加有保障。

  兹将常见的职业病种类列述如下:
   1.职业性肺疾病:矽肺症、石绵肺症、镉中毒肺癌等。
   2.职业性癌症:鼻咽癌、肺癌、肝血管肉瘤、白血病等。
   3.职业性肌肉神经骨骼疾病:肌肉、肌腱、韧带、神经、挫伤、发炎等。
   4.职业性皮肤疾病:危害物如各有机溶剂、石油、焦油、非游离性辐射等。
   5.职业性听力丧失:长期暴露於90分贝以上的劳工。

  劳工罹患之疾病是否符合劳保职业病之规定,因涉及医学专业领域,须由职业医学科专科医师审查认定。行政院卫生署己将职业医学医师列为第二十五个专科,台湾目前有近二百位合格职业专科医师,其专业的认定解决了许多劳工职业伤害的争议。

  职业病除了长期暴露於有害环境因素以外,亦有部分系因作业不良所致,不良的作业方式包括作业姿势不当及不规则的作业时间等。本文仅就劳工较常产生迷思的职业性肌肉神经骨骼疾病「职业性颈椎椎间盘突出」及「职业性腰椎椎间盘突出」部份认定基准加以介绍,供同仁们参考。

一、职业性颈椎椎间盘突出认定基准

  a.长期在工作中搬抬重物於肩部或颈部,重量超过50kg。
  b.每个工作班中,有大部份的时间或一定程度的比例需规则性的从事以上动作或采取以上姿势。
  c. 每年至少工作220日。
  d. 至少已工作10年。
  e. 停止工作且经休息後,其慢性局部颈症候群、颈臂症候群或头颈症候群可明显获得改善。
  f. 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其他工作人员亦有类似的慢性反覆性局部颈症候群、颈臂症候群或头颈症候群。

二、职业性腰椎椎间盘突出认定基准

  a.长期在工作中从事以下的动作或采取以下的姿势:
   ◎搬抬重物,重量男性超过25kg,女性超过15kg的参考值。每日搬抬总重量4~5吨。
   ◎看护的工作,每日搬抬患者40人次以上。
   ◎驾驶或骑乘农业、森林、工程用交通工具,或大货车,导致全身常处於垂直震动中。
  b.每个工作班中,有大部份的时间或一定程度的比例规则性的从事以上动作或采取上列姿势。
  c.每年至少工作220日。
  d.至少已工作8~10年。
  e.停止工作且经休息後,其慢性反覆性下背痛、坐骨神经炎或马尾症候群可明显获得改善。
  f.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其他工作人员亦有类似的慢性反覆性下背痛、坐骨神经炎或马尾症候群。

  因职业病需经由职业专科医师审查认定,如不确定是否为职业关系所造成之病痛,建议可先至设有职业病专科门诊之医院做监定,在未判定为职业病前,可先请普通伤病假,在确定为职业病後,再更改为工伤病假并申请劳保相关给付。(参考资料: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伤病管理服务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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