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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號 生活情報

淺談網路交易錯標價格之法律問題

遠東新世紀 / 法制室提供

案例事實:

  小葉欲網路訂購花花航空公司的機票,登入網站時,發現台北飛往東京單程航線的票價只要新台幣800元,小葉以為是航空公司的促銷價,隨即點選「我要購買」的選項。詎料,該價格係因花花航空公司的網站系統故障所致,試問:花花航空公司是否有交付小葉機票之義務?

說明:

一、契約成立之要件(註1):

  (一)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由此可知,當事人對於契約之「必要之點」及「非必要之點」皆為合意時,契約成立;對於「必要之點」合意,對於「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者,推定契約成立;對於「必要之點」合意,惟對於經表示意思之「非必要之點」未為合意者,契約不成立。

  (二)所謂契約之「必要之點」,係指契約不可欠缺之要素,例如於買賣契約中之標的物及買賣價金;而「非必要之點」,係指經常構成契約之內容或經當事人特別表示使其成為契約之內容,但若除去該部份契約仍可成立之事項,例如於買賣契約中之瑕疵擔保責任或契約履行期間。

二、契約成立之方式:

  (一)要約與承諾一致: 「要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先以訂立契約為目的向他方所為之意思表示,「承諾」則指要約之受領人向要約人表示同意使契約成立之意思表示,兩者之意思表示內容依前述民法第153條規定趨於一致時,契約即成立,此為最常見之契約成立方式。

  (二)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要約之意思表示生效後,在其存續期間內,要約人不得撤回或變更其意思表示之內容,一經相對人承諾契約即成立,此為要約之拘束力。現實交易中,一方僅以引誘他人向自己要約所為之表示,因欠缺締結契約之意思,故性質上為意思通知而非具有法律拘束力之要約。然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在實際交易上頗難分辨,一般而言,要約之表示內容較具體詳盡,不注重意思表示相對人之性質,但相對人之範圍係特定或可得特定;要約之引誘則注重相對人之性質,但係向不特定多數人為之(註2),例如商店賣場之貨物商品標定賣價而陳列者為要約,顧客前往收銀台付錢結帳者為承諾;登報徵才或計程車路上招攬顧客則為要約之引誘,當事人前往應徵或乘客搭上計程車則為要約,須待雇主同意錄用或計程車司機同意乘客指定之目的地後,契約始為成立。

三、錯誤之意思表示:

  (一)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當事人因誤認某一交易上之事實,致其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發生偶然不一致之情況,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由此可知,當事人固然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但須以該錯誤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者為限。

  (二)表意人之過失: 對於表意人過失程度之認定,實務上認為表意人必須已盡到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之程度,而仍發生錯誤之情況,始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註3),因此,若表意人僅盡到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者,應自負其意思表示錯誤之責任。

四、結論:

   (一)本案小葉與花花航空公司間之買賣契約應屬成立: 花花航空公司線上訂購機票之網站內容,關於航線班次及機票價格等買賣標的均已明確規定,且足以呈現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對於進入該網站而可特定之消費者而言,該機票訂購之選單應屬花花航空公司之要約,非要約之引誘。小葉以滑鼠點選「我要購買」的選項即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53條規定,雙方就票價為800元之台北飛往東京單程機票成立買賣契約。

  (二)花花航空公司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對於機票價格之決定至網路公布之過程,花花航空公司身為網站經營業者,應盡隨時檢核商品內容是否登載正確之注意義務,現發生錯誤標價之情況,係因花花航空公司未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導致,即因花花航空公司之過失所致,故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該公司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而仍負有給付小葉機票之契約義務。

  *註1:王澤鑑,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2001年3月版,第210頁。
  *註2:王澤鑑,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2001年3月版,第175頁。
  *註3:參照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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