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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號 生活情报

浅谈网路交易错标价格之法律问题

远东新世纪 / 法制室提供

案例事实:

  小叶欲网路订购花花航空公司的机票,登入网站时,发现台北飞往东京单程航线的票价只要新台币800元,小叶以为是航空公司的促销价,随即点选「我要购买」的选项。讵料,该价格系因花花航空公司的网站系统故障所致,试问:花花航空公司是否有交付小叶机票之义务?

说明:

一、契约成立之要件(注1):

  (一)依民法第153条规定:「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当事人对於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於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於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由此可知,当事人对於契约之「必要之点」及「非必要之点」皆为合意时,契约成立;对於「必要之点」合意,对於「非必要之点」未表示意思者,推定契约成立;对於「必要之点」合意,惟对於经表示意思之「非必要之点」未为合意者,契约不成立。

  (二)所谓契约之「必要之点」,系指契约不可欠缺之要素,例如於买卖契约中之标的物及买卖价金;而「非必要之点」,系指经常构成契约之内容或经当事人特别表示使其成为契约之内容,但若除去该部份契约仍可成立之事项,例如於买卖契约中之瑕疵担保责任或契约履行期间。

二、契约成立之方式:

  (一)要约与承诺一致: 「要约」系指当事人之一方先以订立契约为目的向他方所为之意思表示,「承诺」则指要约之受领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使契约成立之意思表示,两者之意思表示内容依前述民法第153条规定趋於一致时,契约即成立,此为最常见之契约成立方式。

  (二)要约与要约之引诱: 要约之意思表示生效後,在其存续期间内,要约人不得撤回或变更其意思表示之内容,一经相对人承诺契约即成立,此为要约之拘束力。现实交易中,一方仅以引诱他人向自己要约所为之表示,因欠缺缔结契约之意思,故性质上为意思通知而非具有法律拘束力之要约。然要约与要约之引诱在实际交易上颇难分辨,一般而言,要约之表示内容较具体详尽,不注重意思表示相对人之性质,但相对人之范围系特定或可得特定;要约之引诱则注重相对人之性质,但系向不特定多数人为之(注2),例如商店卖场之货物商品标定卖价而陈列者为要约,顾客前往收银台付钱结帐者为承诺;登报徵才或计程车路上招揽顾客则为要约之引诱,当事人前往应徵或乘客搭上计程车则为要约,须待雇主同意录用或计程车司机同意乘客指定之目的地後,契约始为成立。

三、错误之意思表示:

  (一)撤销错误之意思表示: 当事人因误认某一交易上之事实,致其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发生偶然不一致之情况,依民法第88条第1项规定:「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由此可知,当事人固然得撤销其错误之意思表示,但须以该错误非因自己之过失所致者为限。

  (二)表意人之过失: 对於表意人过失程度之认定,实务上认为表意人必须已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之程度,而仍发生错误之情况,始得撤销其意思表示(注3),因此,若表意人仅尽到一般人之注意义务者,应自负其意思表示错误之责任。

四、结论:

   (一)本案小叶与花花航空公司间之买卖契约应属成立: 花花航空公司线上订购机票之网站内容,关於航线班次及机票价格等买卖标的均已明确规定,且足以呈现买卖契约之必要之点,对於进入该网站而可特定之消费者而言,该机票订购之选单应属花花航空公司之要约,非要约之引诱。小叶以滑鼠点选「我要购买」的选项即为承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53条规定,双方就票价为800元之台北飞往东京单程机票成立买卖契约。

  (二)花花航空公司不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对於机票价格之决定至网路公布之过程,花花航空公司身为网站经营业者,应尽随时检核商品内容是否登载正确之注意义务,现发生错误标价之情况,系因花花航空公司未尽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而导致,即因花花航空公司之过失所致,故依民法第88条第1项但书规定,该公司不得撤销其意思表示,而仍负有给付小叶机票之契约义务。

  *注1:王泽监,债法原理(一)基本理论债之发生,2001年3月版,第210页。
  *注2:王泽监,债法原理(一)基本理论债之发生,2001年3月版,第175页。
  *注3:参照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84年度法律座谈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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