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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號 生活情報

好意幫忙代駕,出事故誰擔責?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法制室 / 黃林
一、  案情介紹
  2011年12月27日晚,曹先生因私人聚會酒後不能開車,便請朋友王先生代駕送其回家。不料,王先生駕車途中,由於車輛制動故障,發生交通事故,將梁先生的車撞壞,經交通部門認定王先生應負事故全部責任。梁先生因與王先生及曹先生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將王先生與曹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其全部損失,合計95,200元。

二、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梁先生車輛維修費6萬元;王先生與曹先生連帶賠償梁先生其他損失35,200元。

三、  法制室分析
  本案的主要問題是,王先生完全基於好意,無償幫朋友代駕,發生事故賠不賠?此外,作為車輛所有人的曹先生為何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  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  本案中,王先生出於好意幫忙代駕,發生事故賠不賠?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王先生作為機動車實際駕駛人,並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因其過錯侵害了梁先生的民事權益,故雖出於好意幫朋友代駕,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  曹先生為何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曹先生作為車輛所有人,對於代駕人的選任及車輛安全行駛性能應盡審慎義務。本案中,曹先生由於未盡檢查義務,隨意交給不知情的王先生代駕,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  法制室提醒
  在現實生活中,不乏出於好意卻惹禍上身的事例,為了保護自身與親朋好友的人身及財產權益,法制室提醒以下兩點:
(一)車輛所有人應盡審慎檢查義務
1)  檢查代駕人有無駕照或准駕車輛與所駕車型是否相符;代駕人是否存在飲酒、吸毒、極度疲勞或重大疾病……等,不符合安全駕駛要求的情形。
2)  檢查所駕車輛車況是否符合安全行駛要求,如制動性能是否良好、車輛是否審驗或超過使用年限。

(二)對於代駕人,除了注意以上事項之外,還應確認所駕車輛是否購買保險,以及保險是否到期。

資料來源:法律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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