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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號 生活情报

好意帮忙代驾,出事故谁担责?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法制室 / 黄林
一、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27日晚,曹先生因私人聚会酒後不能开车,便请朋友王先生代驾送其回家。不料,王先生驾车途中,由於车辆制动故障,发生交通事故,将梁先生的车撞坏,经交通部门认定王先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梁先生因与王先生及曹先生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将王先生与曹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全部损失,合计95,200元。

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後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车辆维修费6万元;王先生与曹先生连带赔偿梁先生其他损失35,200元。

三、  法制室分析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王先生完全基於好意,无偿帮朋友代驾,发生事故赔不赔?此外,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曹先生为何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後,属於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本案中,王先生出於好意帮忙代驾,发生事故赔不赔?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王先生作为机动车实际驾驶人,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因其过错侵害了梁先生的民事权益,故虽出於好意帮朋友代驾,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曹先生为何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曹先生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於代驾人的选任及车辆安全行驶性能应尽审慎义务。本案中,曹先生由於未尽检查义务,随意交给不知情的王先生代驾,对於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  法制室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出於好意却惹祸上身的事例,为了保护自身与亲朋好友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法制室提醒以下两点:
(一)车辆所有人应尽审慎检查义务
1)  检查代驾人有无驾照或准驾车辆与所驾车型是否相符;代驾人是否存在饮酒、吸毒、极度疲劳或重大疾病……等,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情形。
2)  检查所驾车辆车况是否符合安全行驶要求,如制动性能是否良好、车辆是否审验或超过使用年限。

(二)对於代驾人,除了注意以上事项之外,还应确认所驾车辆是否购买保险,以及保险是否到期。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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